教育法令整合
有關教師的相關法令,例如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中,教師等同為專業人員,所以,教評會、校長遴選、教審會等,都有教師團體代表(其中教評會中教師竟然佔2/3),但是公立教師擁有各種身分的「好處」,但卻不受到各種身分的「限制」,例如專業人員的自由與自主教師有,但專業人員有進修及換證的基本要求,教師卻能獨免,社會的專業人員都必須接受顧客的檢驗,教師也不需要,連教育部設計的教師評鑑草案都要聲明「跟考核與聘用脫勾」,空有形式卻無半點實質作用;教師享有公務人員的福利與保障,但公務人員的統屬關係,在領國家公帑的公立學校教師身上卻不見了!公務人員的甲等考核有75%的限制,教師不用,所以年年近100%。教師不必如公務人員般的簽到退,最資深的公務員一年休假三十天,另外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工,最資深的勞工最多也只有三十天的休假,但是最資淺的教師只要沒兼行政工作,一年的休假絕對超過五十五天(寒暑假十一週以上,每週五天),公立教師可以是造成政府重大負債原因之一?如今又以「教育勞工」的身分在爭取「勞動三權」,勞動部甚至對外預告,除了協商權之外,很快也會給他們罷教權利,難怪有人說,家長如果有怪獸,公立教師工會是否成了大怪獸?
即然公立教師可以組工會,我們尊重工人爭取「應有」的權利,但是公立教師成了勞工時,不應給的權利,就應該重新檢討!
例如:
1、勞工可以選老闆嗎?所以教師工會是否該退出校長遴選!
2、勞工可以自己決定考績,而僱主只能無條件給獎金嗎?那麼教師考核辦法是否該修訂,不要「師師相護」!
3、有勞工聘用未來的同事,僱主只能「照單全收」的例子嗎?教評會的設置是否也該重新考量!
所以,公立學校教師問題,已經不是某法律應該修某個條文而已,而是許多法律必須一起通盤考量做出整合。該給的固然不能不給,不該給的也必須要收回(就好比「會務假」的問題),否則政府施政如何讓全國社會大眾心服?
其實,台灣公立學校教師薪資、福利、保障等,較之軍、公系統並無不及,且只要考核甲等(99%左右),年年都可晉級,除非作姦犯科或對學生性騷擾,並沒有被解聘的風險,儒家社會的台灣,對此並没有太大意見,但是另外一方面,對於真正的教育勞工-私立學校教師,他們超時工作、待遇較低、工作沒保障等,卻很難成立工會有效替自己爭取權益,這才是更顯得荒謬。
台灣絕大多數學生在公立學校受義務教育,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後,深度保障的公立教師對勞資協商不遺餘力,學生不但成了產品,做為消費者的家長卻不能主動參與協商, 台灣政府能不重視嗎??
*作者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