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32號宣示北捷美河市案中「徵收捷運設施毗鄰地區」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該釋文理由書中昭示「徵收土地之範圍應確為興辦該事業所必須」、「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並不符憲法23 條比例原則。」此理由書亦適用於南鐵東移土地徵收案。
在南鐵地下化案中,民國85年原計劃於原軌土地設置地下軌道,以「徵用」取得施工期間臨時軌用地,即可達成鐵路地下化的興辦事業目的,其土地徵收面積僅0.23公頃,該計畫並已通過環評。民96年擴大徵收土地範圍,但仍維持原軌土地設置地下軌的設計,該計畫由陳水扁公告並核定地方負擔比例。民國98年鐵路東移版本進一步擴大土地徵收為22.3 倍達5.14公頃,包含賴清德在內的民代皆表示東移案徒增民怨應予重新檢討。但賴清德接任市長後,南市府與鐵工局卻編造交通、工程、安全等原因作為鐵路東移的理由來掩飾擴大徵收,但每一個理由都已被揭穿為謊言。
台南鐵路東移源起於民國96年5月南市府的都市縫合計畫會議。該會議中南市府都發局官員以「土地開發、財務考量」等原因提出鐵路東移的建議。而鐵工局回應「可以套圖看看」,並表示「台鐵票箱收入不增加,請南市府在站區開發、沿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權益等維護台鐵權益」。經建會後續更將南鐵東移案訂為「以土地開發補償軌道建設的示範例」,官員亦稱「南鐵地下化是台鐵的金雞母」。上述諸多事例證明南鐵東移案中擴大徵收土地的目的,無疑是為了土地開發,而非為原鐵路地下化之興辦事業!據此,南鐵東移案之土地徵收無疑如釋字第732號所述,違反憲法第23條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美河市案中掠奪居民土地圖利財團之四個步驟如下。首先,以交通建設為由,用都市計畫案變更大範圍民間農地與住宅用地為交通設施用地。然後,不顧居民陳情反對強制擴大徵收居民土地。第三步,再經都市計畫將擴大徵收取得之騰空土地由交通用地變更為建地。最後,透過聯合開發案將大批騰空土地賤賣給建商開發。釋字第732號針對前二步驟提出違憲宣告。而此前二步驟之手法與南鐵東移案至今經歷如出一轍。其中,南市府對於擴大徵收後騰空土地之使用說法反覆。為掩飾土地擴大徵收之質疑,民102年之都市計畫案以紓解台南火車站前南北交通為由,將騰空土地劃設為綠園道。但同一份都市計畫案之圖示,卻顯示該近40公尺寬的綠園道為一死巷,完全不具紓解交通的功能!今年5月南市府都委會中,賴清德以發言超過3分鐘為由動用警力將筆者及徐世榮教授等三人架出會場。南市府都發局長也坦承此都市計畫有上述錯誤,但僅表示「這個錯誤以後再改」,在許多都委也表示對本案土地徵收必要性資訊不清尚有疑慮下,賴清德竟拍板通過這個錯誤且粗糙的都市計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