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況還算小事,經驗證實,若民眾未事先將簽署器捐同意書的想法與事實與親近的家人充分溝通,當情況發生,就算一切於法有據,簽署人能實現大愛心願的機率也很渺茫。」劉嘉琪強調。
不是說只要有當事人的器捐同意書與健保IC卡註記為憑,醫師移植器官的合法性就能獲得保障嗎?那為什麼到頭來還是會事與願違呢?劉嘉琪說,因為台灣是個講求情理法的國家,更何況事關身後大事,故就算有法條護身,多數醫院也會優先考量情理。
家屬不點頭,醫院多不願強摘器官
所以,類似故事常見的情節是:一名因嚴重車禍的年輕人被送至醫院急救,即使醫療團隊拚盡全力搶救,患者仍因腦部重創陷入腦死狀態;此時醫師透過當事人的健保IC卡註記發現其曾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為使其身後心願得償,便委婉告知家屬事實,但回應卻是:「我不相信,我怎麼從未聽病人提起過?器捐同意書一定是你們醫院偽造的!」
既然問心無愧,為爭取患者體內多數器官還未衰竭的時間,此時院方似乎也可抓緊時間,照常安排器官移植手術。惟果真如此,感覺不被尊重的家屬就算無法與醫院對簿公堂,後續的爭執恐也難以避免,屆時勢將有更多無辜者受影響及付出代價。
然而一旦醫院選擇派出社工師、護理師以及專責的器官捐贈勸募協調師耐心地與家屬溝通,或是等家屬在經過長久的思考後終於能面對現實時,病患體內的器官也已衰竭殆盡,能遺愛他人的也只剩眼角膜、皮膚等組織了。
而在國際只計算大體器官的相同比較基礎上,台灣的大體捐贈人數,就只從2006年的108人增至去年的124人,每百萬人口器官捐贈率也只從4.72龜速爬升至5.26,不但遠遠落後於多數歐美國家,即使在亞洲的捐贈率,也不敵南韓的10.6與香港的6.0。
或許民眾會認為,只計算大體器官的捐贈率未盡公平,畢竟身後捐贈組織,也是一份不容被抹滅的大愛,但國際現實如此,我們只能持續倡議器官捐贈理念;也唯有簽署器捐同意書後,大聲地說出來,有朝一日,家人才能幫助你成就這份美好的心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