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起訴檢察官:三大項駁荒謬判決

2015-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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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團體抗議日月光污染,起訴檢察官吳明駿更批評是「荒謬的二審判決」。(資料照,取自環境資訊中心)

環保團體抗議日月光污染,起訴檢察官吳明駿更批評是「荒謬的二審判決」。(資料照,取自環境資訊中心)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K7廠於2013年在涉嫌將強酸廢水排放高雄後勁溪一案,日前高院二審宣判5名被告全部無罪,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不僅公民環保團體抗議,當初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吳明駿更批評是「荒謬的二審判決」,他在網路發表4000多字的文章來詳述法院判決理由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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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駿針對高雄高分院發佈新聞稿的無罪理由,分做三點加以論述: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所以無法可罰、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他們已經處理得很好、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所害。

反駁無罪理由一: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

高院新聞稿寫道「日月光公司K7 廠之廢(污)水係經由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與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目的及本院之認定無違背,自得採為本案之參考依據。」

對此,吳明駿說,「二審判決只把現行環保機關認定廢棄物的標準說了一半」他進一步表示「環保署認為事業於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棄液體(容我用此一中性的字眼,以避免後續說明之困難)』,如果從管線排放出去,就是『廢水』,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如果係利用槽車或桶裝方式運輸到廠外去處理,那這時就是屬於『廢棄物』,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因為從不一樣的地方、不一樣的方式出去,就會換個名字,適用不同法律?而且選擇性適用的結果,還會讓同樣污染環境的行為,一個有罪,一個無罪?」吳明駿說,這就是為什麼二審不敢把話講清楚,因為如果他把環保署的陳述講清楚,不就剛好坐實了民眾對他們的批評。

吳明駿還說,在2000年的長興化工案中,當時為釐清到底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政裁罰(也就是罰錢)還是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責任(也就是抓去關),所以法官問了環保署的意見,當時環保署表示「如果將廢棄液體丟出去的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吳明駿說,當時的環保人員曾指出會有上述區分只是因為管理方便,實際上廢水就是廣義的液體廢棄物,並沒有像此次二審所說的「排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

因此,吳明俊說:「綜上所述,二審認定日月光排出之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除了與民眾法感情相背離之外,更與現行法規有悖。對於日月光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二審所說的『無法可管』」。

日月光總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jpg
日月光是世界聞名半導體公司,K7廠於2013年在涉嫌將強酸廢水排放高雄後勁溪一案,日前高院二審宣判無罪,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反駁無罪理由二: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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