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起訴檢察官:三大項駁荒謬判決

2015-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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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聞稿指出「日月光公司K7 廠於102 年10 月1 日10時許發現本件鹽酸溢流事件後,以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處理池之酸鹼值,而廢水之PH 值亦逐漸獲得改善,於持續處理後於當日20時許已符合放流標準,處理過程雖有應變處理能力不足、處置方式或許有改進之處,惟應非任意棄置,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故不成立該罪,原判決論處該罪,尚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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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俊說,正常的程序應該是「從廢水產出到排放到溪水中前,會經過好幾道處理程序,而其中處理廢水中重金屬的則是在沈澱池部分,而為了要讓重金屬可以沈澱,就要在之前的酸鹼中和池投藥,將廢水的PH值調成偏鹼,再繼續在混凝池、膠羽池投藥調整,讓重金屬膠羽化(白話的說,就是可以凝結在一起),這樣在沈澱池時,才有辦法將重金屬處理乾淨。」

但此次日月光的程序則是「在『放流池』中,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酸鹼值,但大家仔細看整個廢水處理過程,到放流池時,已經無法處理廢水中所含之有毒重金屬鎳、銅,就算你將該池之廢水調成鹼性,還是無解。」

吳明駿氣憤地說「日月光公司明知在放流池投藥無法處理廢水中的有害重金屬,卻僅做表面功夫的掩飾行為,不透過停工,依排放許可證所訂之方式,將廢水抽回重新處理,難道還不算故意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水排入河川中嗎?」

反駁無罪理由三: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 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所害

高院新聞寫寫道「德民橋上游另有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之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103-1魚塭之魚體鎳含量0.03mg/kg,均係一段時間累積而成,無從即認係因日月光公司K7 廠長時間或本件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吳明駿說,不只是台灣,國外案件也無法特定或證明是某一廠商所為,「導致環境公害的原因復雜多樣,且危害之結果無法即時顯現,常需累積一段較長的週期其結果才會出現,如果仍要依普通刑法中因果關係理論來判斷環境刑法中因果關係的存在,一定會出現困難」

因此,吳明駿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運用「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來推論犯行,即是如果由於某種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資排入環境中,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危害,而被查獲之事業體,正處於嚴重危害的地域內,且確有排放該等有害物質,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致。

因此,吳明駿痛批本件二審判決,卻死抓住最高法院判例所述之「相當因果關係」不放,無視環保案件之特殊性,「這樣的法官,我們到底該如何稱呼他們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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