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蔡慶年既是官派董事長,在職能地位屬性上,是屬於官派的獨立董事長型態,為了維持其獨立超然地位,原本就沒有要求其必須持有股份(即出資的投資人)的必要;
第二,作為公司企業的董事長,依2001年美國恩隆(Enron)公司案後的「企業改革方案」(Corporate Reform)之公司修正案精神,就是要求公司的統理機構(corporate governance)必須做到「董事長獨立性」(CB independency)及「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董事長與公司經理人之間的交易行為,當然是絕對禁止的。而同樣的,在台灣的證券交易法,也將董監事的「內線交易」做了最嚴格的限制。
「資合法人」公司的董事卻必須「有股份在手」
對於像蔡慶年這樣的官派董事長,既是一種「獨立董事」屬性資格,又是「董事長獨立性」規範要求的對象,則「零持股」應該是對其個人及市場社會最安全,也是最兩全的策略做法,或許社會觀感不佳,但是卻絕對合法亦且合理之舉。
當然,從蔡慶年爭議案中,我們也看到了另外一個極其重要的現行公司法制對於強制企業公司組織必須「高度社會化」發展的「絕對理盲」與「絕對違反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公司」組織是誕生於產業革命之後的經濟社會,是可以為經濟社會「造餅」或進行有價值經濟活動行為的「自然人」之外的,最主要「獨立法人」,公司是「資合的法人」,也就是係由集合資本(金)構成的一種可經濟行為之「法人格」,則公司代表人(理監事)必然是從全體公司出資人(投資人)之中推舉選拔出來的「有股份在手」之人,董監事,當然也必須是具有投資人(出資人)身分的人,才夠資格擔任,也正因為如此,彼對公司的成敗生死,須有「生命與共」的感受,也才足以真正「負起代表人應負的責任」。
「絕對理盲」地剛性強制企業公司「高度社會化」
但是,在過去不到20年的公司革命之後,對於由「董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為基礎的「公司統理機構」(corporate governance),其絕對必要的組成分子來源,竟然脫離了「必須是出資人才可以擔當代表人」的鐵則,開始引進了與公司企業主體構成,完全不相干的「獨立董事」「外聘董事」「勞工董事」「定額女性董事」「少數族群代表董事」等等,根本徹底破壞了「公司」本身乃是自由市場經濟社會中的一種「私有財產」之基本理則。
將種種「不具出資人身份的人」強制安置為董監事,不啻是將公司企業組織予以「社會化」(socialist concerns)或「公共所有化」(public own entity),使這些獨立董事(並非資本主之董事們)在公司統理運作過程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卻擁有了自由民主社會絕無僅有「絕對少數可以否決全數」之超級權力,直如共產主義經濟社會遍見的,就像是中國大陸企業公司之「沒有黨資本存在的黨委書記」可堪類比。,在自由市場經濟社會,「獨立董事」乃至「官派董事長」,其實都是,完全不合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的一種機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