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光害終於有法可管了?北市環保局6日表示,市政會議已通過《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未來招牌、霓虹燈等亮度超標,最高可裁罰10萬元,民眾投訴且照度及輝度超出標準就會處罰,限期未改善更可強制斷電。
日前台北市環保局提出《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卻在上會期於議會卡關,對此,北市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新版草案除了改名《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裁罰金額從5萬提升到10萬元,還納入檳榔攤常見的孔雀燈與霓虹燈等閃爍燈具。劉銘龍表示,新版草案將於近期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劉銘龍指出,台北市常見的商業招牌、宣傳及廣告物使用燈光,導致民眾的生活環境與作息易受光害影響,光害陳情案件數逐年上升,近十年光害陳情案共568件,但目前光害卻無法可管,環保局接獲檢舉只能「輔導」,因此研擬光害自治條例加以規範。
劉銘龍表示,為了避免光源妨礙交通安全,新草案也明訂道路兩側光源達25平方公尺,且位於道路旁30公尺內者,設置前須通過預審為員會審查,方可設置。而新草案將以「輝度(光源)」及「照度(受體)」為標準,超過標準或夜間光源閃爍,最高可裁罰10萬元,限期未改善更可強制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