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假訊息,內政部今(6)日提出《社維法》修正草案,若有心人士意圖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未來將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訊息,不僅最高可罰100萬以下、更可能處以無期徒刑。
內政部今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因「謠言」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將參考行政院假訊息定義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將假訊息定義入法;目前正待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據悉,假訊息定義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已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衝擊,成為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未來將整合各單位意見防制假訊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也補充,過去違反此法條,本應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但過去多以罰鍰居多,拘束力不足。這次修法參考行政院假訊息定義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消防署提出《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若假資訊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