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覺得,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是修辭學中「反諷」最佳說明,因為從蔡總統執政以後,「民主遠去,進步倒退」已經成了「民主進步」的最佳詮釋!
偉大的蔡政府中的偉大的內政部,不知道那裡來的靈感,竟然異想天開的有了以下的決定:
「為避免五星旗飄揚玉山主峰事件重演,內政部預告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新增第17點,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的政治行為或活動。」
內政部長是誰恐怕沒有幾個人答得出來,因為政府換人的速度實在太快,快得讓國人來不及記住。但是不管部長是誰,能想出這樣的修法內容,真的讓人不得不引用周星馳電影裡的對白來加以肯定:
「對部長民主修養的尊崇,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又如黃河泛濫,一發不可收拾!」
當然,以上所言也是「反諷」,只是,在反諷之餘,我們有幾個問題不得不問:
1-言論自由,尤其牽涉到政治意涵的表達時,確實在某些場域是必須加以限制,例如法院、學校、政府機關內要保持司法中立、學術中立、行政中立,因此,有些活動確實不適合,必須加以限制。但玉山國家公園有什麼特殊性,特殊到必須限制人民在公園範圍內的活動?小民不懂!
2-涉及到集會遊行或陳抗的內容,自然有相關法律可供人民依循、供執法單位執行,怎麼國家公園越俎代庖的淌起渾水,另外設起「專法」來了?
3-請問,言論自由的任何表達方式,在什麼情況下能完全不引起爭議或衝突?有人要唱「長城謠」,有人要唱「臺東調」,有人一時激動要喊「中華民國萬歲」,有人要拿有「臺灣獨立萬歲」字樣的紅布條拍照,誰礙著了誰?執政黨不是把「臺灣價值就是包容」一直掛在嘴上嗎?怎麼現在就包容不了了?小民建請內政部長向全國人民說明!
4-預告修正新增第17點中,必須禁止所謂「 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的政治行為或活動。」,請問,這樣虛無縹緲的標準下是由誰來判定?國家公園管理局有什麼法律專業能做思想檢查?可以做思想檢查?還是一切仍然必須移送法院,由已經普遍過勞的法官、有政治立場的法官審理?
5-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這是一班百姓能理解、能遵循的。執法者如何判定活動當事人什麼行為或活動是屬於「 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必須予以規範?是採「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6-執法者又如何判定從事活動之外的他人,產生何種反應的內容、反應的程度屬於「社會爭議或衝突」 ?
6-這一切,是當下判定?還是事後審查?
當管不管,如菜價崩盤,如國計民生、經濟發展、能源政策;不當管又拚命管,如台大校長案,如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如限制玉山國家公園內人民言論表達自由。看來這個政府不只螺絲掉滿地,而是方向盤根本就早已脫離!
*作者為基層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