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耀元專欄:災害防救法修法不能侵害自由

2018-1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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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通過《災害防救法》的修法草案,作者認為,「這個修法草案看似立意良善,但如果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法案卻有侵害自由的疑慮。」圖為敬鵬大火。(資料照,朱立倫臉書)

內政部日前通過《災害防救法》的修法草案,作者認為,「這個修法草案看似立意良善,但如果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法案卻有侵害自由的疑慮。」圖為敬鵬大火。(資料照,朱立倫臉書)

《災害防救法》的修法需要步步為營,過與不及都會對社會造成傷害。如何認定何種資訊會危害公眾安全?在裁量刑罰的時候,應該以什麼準則來下判斷?在在挑戰台灣行政、司法與立法機關。

內政部於十二月六日通過《災害防救法》的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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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針對通報災害不實的資訊,或以任何形式散布該資訊並足以損害公眾、他人或危害安全之虞,甚或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情形,將可最高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的罰金。

這個修法草案看似立意良善,但如果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法案卻有侵害自由的疑慮。
法律的創制是要確保人民在社會中有一定的互動準則,以避免雙方互相侵害對方的權益,進而導致社會動盪,造成全體社會受損。

但法律條文的增修,必須要在法條的字句上詳加琢磨,以確保法案不會與憲法相牴觸,致使國家的公權力無限上綱,迫害人民的人身自由與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應有權益。由此觀點來看,《災害防救法》的修法草案正是放寬了公權力的限制,讓政府可透過刑罰來嚇阻人民實行言論自由。

然則,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言論自由是否可以損害公益或侵犯他人的權益?

自從網路普及化與社群軟體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民眾正活在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此外,資訊也變得更即時性,透過臉書或是LINE通訊軟體對災害現場的即時分享,或是在網路上把任何大小事件訴諸公評,都真真實實地改變民眾的生活。

是此,因散布與災害相關的假訊息而侵害到公共利益之時,政府應不應該運用刑罰的力量阻止錯誤訊息散布,站在公益的角度來說,絕對有其立意。

由此觀之,言論自由與公共安全的矛盾也就不言而喻。《災害防救法》的修法草案是一個需要步步為營的法案,過與不及都會對社會造成傷害。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如何認定何種資訊會危害公眾安全?認定資訊時,檢察官與法官應該以何種標準來進行認定?在裁量刑罰的時候,應該以什麼準則來下判斷?這些議題都在在挑戰台灣行政、司法與立法機關。
因為散布不實資訊與言論自由其實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差別只在於不實資訊可能會造成他人無法預期的損益。

而且請注意,這裡只是一個可能而已,不代表他者的安全一定會受到損害。是此,如果在日後執行時裁量過當,台灣的言論自由可能會被嚴重侵害。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刋《新新聞》1658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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