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糾正案通過 監察院:教育部已逾越《憲法》適法性監督範圍

2018-12-1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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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一案爭議持續延燒,監察院13日通過對教育部糾正案。(資料照,維基百科)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一案爭議持續延燒,監察院13日通過對教育部糾正案。(資料照,維基百科)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再有新事態。監察院今(13)日通過糾正案,針對「大學自治內涵與範圍等情事」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校長遴選人事權,屬大學自治範圍,教育部「重監督、輕自治」思維顯有不當,不但自行擴張解釋法務部針對《行政程序法》之函示,更在在陽明大學校長案中,主張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卻於台大校長案主張適用《行政程序法》,針對相同事實,適用法令不一,已逾越《憲法》適法性監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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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通過監委包宗和、仉桂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針對「大學自治內涵與範圍等情」糾正教育部。

監院:「重監督、輕自治」教育部顯有不當之處

監察院指出,大學自治為《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範圍,大學人事自主權,是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大學校長權限的行使,也攸關大學學術自由的發展,若校長遴選不能自主,大學自治如何落實?顯見大學遴選校長人事權,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也是《大學法》94年修法之立法精神。

監察院並表示,教育部職掌全國教育,負責高等教育政策規劃,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聘任事宜,不屬於大學自治權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思維,顯有未當。

20161223-監察院巡察行政院,監委包宗和出席。(盧逸峰攝)
監察院13日通過監委包宗和(見圖)、仉桂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針對「大學自治內涵與範圍等情」糾正教育部。(資料照,盧逸峰攝)

監察院說明,調查過程中,經諮詢國內15名法政學者,與現職或卸任大學校長等,認為人事自主權,當然是任何團體自治的核心,因此大學自治包括人事自治權,大學遴選校長的人事權,當然屬大學自治範圍,但教育部卻認為不在此範圍。

監察院調查並指出,《大學法》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大學校長遴選為「一階段遴選」,修法理由指出:「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不僅尊重學校自主……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顯見修法目的,在於令大學校長遴選,朝向大學自主精神發展,學者專家並對目前教育部處理校長遴選事宜,提出嚴正質疑。

監察院指出,大學校長權限,攸關大學學術自由的發展,大學遴選校長之人事權,自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對於教育部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非屬大學自治權範圍之說法,認並不符合《大學法》修法後,各大學實證經驗。

監院:教育部逕行擴張《行政程序法》法務部函示

監察院並說明,關於公立大學校長遴委會辦理校長遴聘,法務部100年7月4日函示,說明《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但《大學法》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中,另設有特別迴避規定,應優先適用。教育部對於非其業管的《行政程序法》,逕行自行擴張解釋法務部函示,認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仍適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顯有違誤。又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案,任令相同之事實,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之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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