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沒有看見漁工們的無助,而判決書上寫下的漁工處境若一日不改,台灣漁船上永遠都有機會再流淌誰人的鮮血:
「本件海上暴力事件直接原因固為船長與漁工間之偶然鬥毆,但為何最終會演變成殺人案件?探究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情境因素,我國許多遠洋漁船除船長及輪機長等幹部外,其餘基層船員皆為外籍漁工,薪資低微,又遭我國及印尼兩地之仲介預先扣除費用,實際所得所剩無幾,而船東尋求外籍漁工竟完全沒有任何資格審核或教育、語言訓練,外籍漁工毫無任何遠洋及漁船作業經驗、不通我國任何語言亦可上船工作,甚至於抵台翌日即出海,外籍漁工毫無適應及學習機會即需立刻面臨漫長、孤獨、艱苦的遠洋航行。
在海上需克服暈船、長時工作、不同於本國的飲食、狹小又無隱私的生活環境、幾無休閒娛樂、無法對外通訊聯絡家屬,全部財產僅有其攜帶上船的一個小行李袋,即便無法適應或與其他人難以相處,亦無處可逃、無人可傾訴。而船東、船長、輪機長亦多將外籍船員視為隨時可替換的生產工具,僅命其從事最低階的勞動工作,未試圖理解外籍漁工的生活習慣及文化,任由外籍漁工處於船上惡劣之生活條件,動輒以言語及肢體暴力方式管教,而境外雇用之外籍漁工更無法受我國法令規範保障,處境更為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