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歧視敗訴!醫院降職懷孕女職員 日本廣島高等法院重審翻盤

2015-11-20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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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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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名在廣島市某醫院擔任副主任的女性,7年前因懷孕而向院方請求調至較輕鬆的職位,但院方不但將其降職,且在該名女性生產結束後,也未讓其復職。該名女性認為院方違反《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憤而提訴,但一、二審皆遭敗訴。直到去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高院重審後,這才推翻地院的一審結果,要求醫院賠償該名女性175萬日圓(約合新台幣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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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廣島高等法院17日推翻地方法院一審結果,判決院方降職決議無效,並要求其賠償該名女性175萬日圓(約合新台幣46萬)的撫恤金。(翻攝影片)
日本廣島高等法院17日推翻地方法院一審結果,判決院方降職決議無效,並要求其賠償該名女性175萬日圓(約合新台幣46萬)的撫恤金。(翻攝影片)

7年前,原告因懷孕而向院方請求調至較輕鬆的職位,但院方卻將其調離原職位,使她損失每個月9500日圓(約合新台幣2522元)的津貼,且在她生產結束後,也未使其復職。該名女性主張醫院以懷孕為由將其降職,違反《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提起訴訟。

法院竟判原告敗訴

在一、二審判決中,法院皆以「降職合乎行政裁量」判決原告敗訴。直到去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才終於認為「除取得本人自由意志的同意,及業務上的特殊狀況外,原則上禁止所有以『懷孕』為由的降職行為。」認定醫院針對此事作成的決議無效,並裁定將全案發回廣島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院方:該名女性欠缺協調性

  1. 業者不可以結婚、懷孕、生產等為由,要求女性勞動者離職。
  2. 業者不可以已婚為由,解雇女性勞動者。
  3. 依《勞動基準法》第65條之1規定,業者不可以懷孕、生產等為由,要求女性勞動者歇業。且依《勞動基準法》第65條之2規定,業者不可以請假、懷孕、生產等為由,對女性勞動者做出解雇等對其不利的處分。
  4. 業者不得解僱懷有身孕及生產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動者。但如果業者能提出未涉及前幾項規定的解僱原因,則不受此限。

                                             -日本《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9條

在高院的重審過程中,院方宣稱該名女性在工作上缺乏協調性,符合最高法院所說的「特殊狀況」,所以才會將其降職。廣島高等法院的審判長野野上友之則反駁:「欠缺協調性並不符合《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所規定的特殊情況。」並批評:「(院方)原應尊重女性勞動者的母性,貫徹確保其職位的義務,但如今(院方)卻適得其反。」

廣島高院:院方應保障女性勞動者地位

野野上審判長還指出,醫院決議降職該名女性時,該名女性雖有不滿,但因懷有身孕,精神壓力極大,就算想反駁醫院,也力不從心,表面上雖接受降職協議,但心裡根本無法信服。該名女性表示,院方做此決議前,並未說明確切理由,也沒有告訴她在生產後是否能恢復副主任一職。 
廣島高等法院17日重審案件。

期盼消除「懷孕歧視」

該名女性17日透過律師,表達自己勝訴的感想:「能打贏這場官司,我真的很感動,現今也有許多女性,因懷孕、生產、育兒等因素,在職場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每當我聽到這些女性的遭遇時,我總會聯想到自身的經歷而淚流不止。」並說:「我想有許多女性和我一樣,想一邊育兒一邊工作,故我希望所有雇主嚴守《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並期望集結社會力量,制定消除『懷孕歧視』(日稱:マタハラ)的規定。」 

律師:劃世代的判決

律師表示,最高法院不但駁回一、二的判決結果,還要求醫院支付原告精神賠償費,這是劃時代的判決,令人欽佩。律師強調,從前女性在職場上遇到懷孕歧視,往往不敢出聲,希望藉由此次判決,能使雇主重新思考針對生產及育兒的對策。醫院則回應:「針對主張未被法院認可,我們十分遺憾,我們將會討論是否要繼續上訴。未來我們將以最高法院判決的基準,作為重要的政策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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