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聲押不成就是對不起死者家屬,那給予不起訴處分,又該怎麼說?難道要檢察總長親自去賠罪嗎?
引導謝依涵筆錄供詞 未細查證據事實
承辦檢察官除了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呂炳宏等人後,對於偵辦謝依涵涉案部分時更是可議。
偵辦過程中,謝依涵做過很多份筆錄,對於犯案細節的供述內容卻有出入。其中一個版本是「計中計」,也就是陳進福原本計畫殺害妻子張翠萍,要求謝依涵配合執行,陳殺害妻子後,謝依涵為了結束跟陳進福的關係,才迷昏陳並殺害。
因為檢察官已認定並起訴謝依涵一舉殺害陳進福二人的犯罪事實,因此無論犯罪事實與陳進福以及張翠萍兩人的相驗報告內容是否相符,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皆未詳細說明。
這讓人不禁質疑檢察官便宜行事,反正謝依涵都已經認罪,被害者兩人也確實死亡,那兩人被殺害的細節就不重要了,總之,只要謝依涵有被起訴即可。
但是,謝依涵在法院審理程序中亦言及是受到檢警影響,所以才會朝著檢警希望的方向去供述。雖然犯罪事實詳情為何,對謝依涵該受國法重懲的結論依然不會改變,可是如果未能將死者受害過程和緣由調查清楚,這對死者家屬來說也是再一次的傷害,而且這樣死者就真的能瞑目嗎?
最高法院未傳被告到庭 扼殺司法價值
此外,13日的在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中,承審法官並未傳喚謝依涵到庭,此舉也引發謝依涵辯護律師的不滿,進而表示拒絕實質辯論。
追求實質正義,不代表可犧牲程序正義。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原則上不涉及事實認定,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的確可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但是讓被告能在法庭上充分陳述意見,應該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要求。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此舉,已重重地斲傷司法權該有的價值。
本案在偵查到審理階段引發的爭議和留下的疑團一言難盡,縱使謝依涵確實犯下殺人惡行,但追求事實真相並依法審判的司法不應該因人而異。看來當年羅蘭夫人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的名言,在台灣應該可以將「自由」改成「司法」,如此才更符台灣的現況。
*本文選自司法監督媒體《法操FOLLAW》,授權轉載。(註:本案26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