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媽媽嘴老闆為什麼無罪卻還是要負責?

2015-04-19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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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震驚社會的媽媽嘴命案,咖啡館老闆一審無罪,二審卻被判要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截取自TVBS電視畫面。

前年震驚社會的媽媽嘴命案,咖啡館老闆一審無罪,二審卻被判要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截取自TVBS電視畫面。

2013年震驚社會的淡水媽媽嘴命案,嫌疑人謝女被控殺害陳姓與張姓被害人,並棄屍於淡水紅樹林中,其中媽媽嘴的老闆呂炳宏與股東等三人一開始被檢方列為嫌疑人,更一度聲請收押禁見,但案情後來卻峰迴路轉,同年4月2號檢方排除三人渉案並在4月12號給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請相關人等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宣判時地方法院做出看似合理的判決,認為呂炳宏與其他兩位股東不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高等法院於3月31日卻做出相異於一審的判決,認定呂炳宏等三人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怎麼回事?難道一審法官判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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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因為民事與刑事對於行為人是否應該負責的認定標準是有所差別所致。

刑法實務上大多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是採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白話的意思即為:「就一般人的想像,行為人做這件事情,和最後的結果到底合不合理」。舉例而言,A拿刀砍了B頭部一刀、造成B死亡,因為拿刀砍殺頭部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是可以被預期的(滿合理的意思),所以A理所當然要為B的死亡結果負責。但若是A拿刀砍了B的手一刀,B覺得好痛好痛就自殺了,砍傷手的這個行為很明顯不會直接造成B的死亡,也就是行為和結果間有「反常的因果歷程」(就是一般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A即使有砍傷B的行為,但不需要為B的死亡結果負責。

但是,民法就不同了。民法上除了依「相當因果關係」討論外,更有一些例外去放寬行為人的範圍,去主張要僱主(民法188條)或是飼主(民法190條)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雇主不能在聘請員工之後,就把責任全部推到員工身上、不負管理責任,因為如果沒有聘請這位員工,履行工作就是僱主自己的責任,所以學說上更對此有所謂「損益同歸」的說法(利益在誰的身上、誰就要負責)。

在媽媽嘴一案中,呂炳宏等3人在刑法上雖並未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民法上的認定,則會要求僱主善盡員工管理之責。因為被告謝女是在店中(工作的範圍內),下藥迷昏被害人,因此被害人被昏迷後、在店裡面表現不對勁時,老闆呂炳宏若有注意到、是有機會可以阻止悲劇發生的。由此,法院才認定呂炳宏未盡監督管理義務,必須依民法188條應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民法與刑法不同,民法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求助無門、拿到賠償的機會提高。否則如果被害人判決勝訴,但加害人卻無力負責清償賠款時,被害人的勝訴就有如拿到一張只能貼在牆上的獎狀、卻無實質賠償。在此案中,高等法院即依此認定,所以才會出現呂炳宏等三人雖在刑法上無罪、卻需在民法上負起監督失責之賠償的情形。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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