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responsibility,對承諾的責任。紀博偉說,巴黎峰會希望得到的協議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更重要的是確立一個檢討承諾的機制,初步希望每5年就進行一次檢討,這將使得議定書不再只是口頭承諾,更是一個具體實踐力的協議。
四是solution-oriented,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紀博偉強調,巴黎峰會的成敗關鍵不在於議定書本身,而是實現的階段,這需要包括公民社會、企業、各地方政府等所有非國家相關者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紀博偉認為,非國家相關者將會是巴黎氣候聯盟的關鍵成員,透過他們分享科技、經驗和行動力,將更能確保議定書得以落實。
既然成敗關鍵在於峰會之後的行動階段,不同國家的需求與責任差異,和跨國技術轉移將成為重要因素。紀博偉指出,為了對抗氣候變遷行動能夠超越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南北差異」,法國在會前就已陸續展開外交折衝,一方面確定已開發國家的承諾,同時了解經濟大幅成長的國家如中國的減碳方針,並且進一步了解非洲等開發中國家的特殊需求,希望藉由「巴黎氣候聯盟」的平台,促成不同發展階段國家間的合作。
巴黎氣候高峰會相關術語
COP21:第21屆締約方大會。這3個字母跟丹麥首都哥本哈根(Copenhagen)一點關係都沒有,而是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會議締約方)的縮寫。這當中的締約方,是指在1992年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的締約方;數字21則是表示此次在巴黎的會議,是締約方第21次舉行這樣的會議。
UNFCCC:指的是1992年所簽訂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INDC: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此詞彙首次出現是2013年在波蘭華沙(Warsaw)舉行的氣候峰會上,INDC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單只是承諾,只是這個承諾是「國家確立的」,非外部強行施加,而是各國依據自身社會狀況所定的目標。
CBDR: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這組縮寫詞代表的是巴黎氣候峰會上最困難且待解決的問題。在1992年的綱要公約下,CBDR的訂定是承認,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在應對氣候變遷上有不同的責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