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文明史中,最驚心動魄的一頁,就是爭取自由權、平等權,冀望從帝王、貴族及獨裁統治中獲得解放。這種奮鬥最具體的結果,既是人人都擁有參政權,不分男女、貴賤、貧富、膚色、信仰。而參政權最高的位階,無疑是參選國家元首的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宣示:「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4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憲法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這些條文所宣示的原則,已是普世的價值,是古今台外多少先賢先烈犧牲奉獻的結晶和成果。當然,各項原則和價值的落實,仍須有程序法來規範其實施的步驟及方法。但是這類程序法的規範絕不能以量變的手段,導致上述普世價值與原則的質變,而使這些價值與原則形同具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46條就是在規定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方法。這只是程序法。但是經立法院所通過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不符合比例原則,更是設下各種嚴苛、窒礙難行,浪費金錢,並讓一般公民無法以正當方式成為中華民國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該「選罷法」已徹底摧毀了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以自由、平等原則參政的人民權利。
謹簡述該「選罷法」所規定的門檻如下:
一、在四十五天之內,取得約二十七萬份的紙本連署書,自然人憑證、電子連署都不准。二十七萬份紙本連署書疊起來約有二十五層樓高。依實際作業經驗統計,每份紙本連署書的製作費用,包括人工、宣傳、裝訂、運輸,其費用約每份100元。二十七萬份就得花2千7百萬元。參選人依該法只能於四十五天內尋求連署,提前連署既是違法。從有該法以來,所有連署成功的人,沒有一位不是提前偷跑才能完成的。我坦承,我從五月底就偷吃步提前連署到九月中,才完成十七萬份連署,已花費1千多萬元費用!該法是逼有體面的人必須違法,只有先成為道德上、法律上有瑕疵的人,才可能為中華民國獨立總統參選人!
二、該連署書必須附上連署人的身份證正面影本,讓總統參選人必須冒洩漏連署人個資的危險,已與個資法抵觸;也可能已違背憲法第129條無記名原則。
三、候選人還得繳交1千5百萬元的保證金。這筆保證金只有取得5%選票的人才能取回,已變相保障各大黨候選人可以免費參選又可拿取人民納稅錢的每票30元的參選補助金。所以從馬英九、陳水扁、連戰、宋楚瑜、蔡英文都已成為因參選致富的政治大肥貓。這種「選罷法」已違反平等原則,劫貧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