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2年前因母親要求想吃野味,帶著撿拾來的獵槍上山打獵,獵捕了1頭山羌和1頭山羊後遭警方逮捕,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雖然他以行使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狩獵權抗辯,最終仍遭法院判刑3年6月定讞。15日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
2年前,王因高齡九旬母親身體不好,不習慣吃平地豢養的肉畜,向其要求想吃「真正的肉」,便帶著獵槍上山獵捕野味,卻因此被當地警方逮捕,接受司法審判。歷經台東地方法院、花蓮高等分院、最高法院,王都被依照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有罪,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聲援王光祿的原住民以及人權團體,也在14日會同王光祿,在最高檢察署門口燃起狼煙,向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希望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讓他暫緩入監。
高檢提非常上訴 王光祿暫免入監
人權團體認為,王光祿行使原住民傳統文化權利,卻遭判3年6個月重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及《原住民基本法》對於原住民狩獵權的明文保障,當原住民實際行使狩獵權時,卻遭判重刑,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最高檢察署接受遞狀後,已由顏大和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指出,此案法院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需依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等要件,才能主張免責,此舉以不確定法律的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王光祿獲知最高檢提出非常上訴後,第一時間他表示,感謝大家幫忙,並高興的用力擁抱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