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要總統選舉了,每個人家裡信箱都收到選舉公報。最重要的總統選舉到底要投誰呢?一打開公報,看到公報上印了三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政黨、住址、學歷、經歷……之後就什麼都沒有了!?總統候選人居然不用提出「政見」?當我們翻到公報的後面幾頁,區域立委候選人政見內容和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其所屬政黨的政見卻皆有完整刊載,為什麼同樣一份官方的選舉公報會有如此雙重標準的違和感呢?難道是出了什麼奧步嗎?
圖一、總統選舉公報竟然沒有「政見欄」,其餘各級選舉都有(資料來源:台北市選舉委員會,2016)
事實上,從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接民選以來,眼尖的選民就質問過中選會為什麼沒有刊登總統候選人政見(聯合報,1996.02.10)、2000年也問、2004年再問、2008年還問、2012年繼續問,筆者今天讀到報紙終於又有人問了(自由時報,2016.01.06)。中選會千篇一律的官方回答是「依法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的選舉公報規定裡的確沒有政見欄。
而這看似違和的規定後面,其實大有文章。本文追溯中選會選舉公報「總統候選人政見空白」立法始末,揭露一段鮮為人知,一段衝撞、台獨、與電視機交織而成的台灣民主奮鬥史。
戒嚴、中選會、與政見審查
台灣在戒嚴時期一直有辦選舉,負責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在各級選舉都要印選舉公報,而公報上各候選人的政見,在被刊登之前,都要逐字逐句接受中選會官員的審查。
聽到審查這兩個字很沉重,但當時是有些狀況讓審查看似有正當性。例如有候選人政見裡有錯字,中選會照登,結果候選人被選民指責之後,反過來說是中選會故意打壓(聯合報,1973.11.13);另外,還有候選人在政見欄說別人死了活該(聯合報,1981.10.16)、在選舉公報上賣自家的「黑點響聲丸」以及進口「冠髮養髮香波」(聯合報,1992.12.30)、或只貼一個幹字(聯合報,1998.11.11)。在這些情況下,中選會委員會因為保護善良風俗或避免抹黑等理由,退回要求候選人重寫。
然而,在更多情況下,政見審查就是政治審查──尤其,是對於「台灣獨立」的審查。在戒嚴時期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始,第54條就有明訂三大禁止項目:「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戒嚴時期甚至到解嚴初期,候選人在政見裡寫「自決」是被明文禁止的(聯合報,1985.10.27)、寫台獨與一中一台也都是違法而不能刊,甚至在經歷欄寫「黨外」都被選務人員視為有礙觀瞻(聯合報,1981.10.16)。假如候選人寫這些內容,就會被中選會退回重寫、甚至直接該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