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財局前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內容與方向,結果引來一陣政治口水─當然,會引發政治口水的主因是,智財局的修法不僅是「擾民」與否的問題,而是「企業利益極大化,公共利益極小化」。
智財局修法的內容,是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作更嚴格─甚至可說到嚴苛的認定,不僅是營利的小店家,連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都必須另外付費取得公播授權。例如早餐店播放CD等自選音樂,或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否則恐面臨民事及刑事罰則。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75萬元。
這種幾近嚴苛、不合理的修法當然引發不少民怨。隔天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就批評智財局連草案都還沒提出就公布引發民怨「表示遺憾」,他更質疑此舉恐影響選舉,因為智財局長王美花是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提名人顧立雄的妻子;王美花則說向外界說明是早已排定,無政治考量,更不能因為選舉就不作事。
這灘「政治口水」真相如何尚難斷定,但智財局的修法堪稱惡中之惡的惡法,則殆無疑義。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項就是:國會將被賦予權力促進科學與有用藝術的進步,透過對作者保障有限的時間,對個別寫作與發明給予獨有的權利。美國開國元勳為了應保障多少年激烈爭辯,其爭辯核心是「公共利益與促進進步」之間的平衡。
「促進進步」其實是指給予更長時間、更多的保障,當年是決定偏向公共利益。但接下去的演變則是不斷延長保護期、各種限制更嚴苛,而利益幾乎都落在大企業身上─最典型的例子是迪士尼在1928年創造出來的搖錢樹─米老鼠,從早期受到14年保護(最多可再延長14年),但在迪士尼等企業的遊說下,美國國會一再給予延長保護,20世紀就有11次修法延長,最後是長達95年的保護期。
另一個著名案例是流傳全球、家家戶戶都曾唱過的「生日快樂歌」,去年12月一場版權訴訟落幕時,許多人才知道一家大唱片公司聲稱其擁有其版權,而且每年還從追索生日快樂歌的版權費中拿到台幣6千多萬哩。縱然大部份人認為生日快樂歌應該算是「公共資產」了,但對企業而言,只有公司利益、沒有公共資產這回事。
美國的《千禧年數位版權法》就被認為把「公共利益與促進進步」之間該有的平衡,移至一小群富裕而有力量的版權所有人身上,因為其過於偏袒持有版權的有錢企業,公共利益的觀念蕩然無存─不僅保護期不斷延長,連「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日益嚴苛。
保障智財權的原始目的,不是以保障擁有者的利益為目的;其實是希望透過保障智財權發明或擁有者的利益,鼓勵更多人為之,其終極而言會有社會進步、民眾福祉提高的公共利益。因此其核心價值仍是公共利益,但從國內外修法的方向看,明顯的是公共利益逐漸淡薄到幾近消失。
智財局修訂的著作權法,就是非常明確沒有公共利益、只有企業利益的法。即使你已花錢買下CD,即使是「早餐店播放CD等自選音樂,或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也要交授權費。新法把所謂的「公共場合」極大化、卻把「合理使用」極小化;結果就是企業利益極大化,公共利益極小化。
這種修法方向,不論冠以「與國際接軌」、「為加入TPP作準備」之大帽子,在任何時候公布都必然是討罵、引發民怨兼擾民而已,在選前公布當然就更敏感,智財局挨罵是一點都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