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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大翻修,公播音樂、跳晨操都要授權

2016-01-1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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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取自全國工業總會網站)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取自全國工業總會網站)

著作權法18年來首次大翻修,新法將明文定義過去許多著作權爭議,如未來店家在公共場合播放CD等自選音樂,或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否則恐面臨民事及刑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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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網路傳播及數位匯流,經濟部智慧局13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除釐清訂出MOD、遠距教學等新型態傳輸內容的著作權屬性,更將過去各項著作權爭議明定入法。草案預計3月將送行政院審議。

過去店家於公共場合播放音樂卻沒付費,引發唱片公司抗議。如今智慧局將明訂,店家透過家用設備播放廣播音樂不需另外付費;但若是播放自選唱片、沒有透過廣播機構,則必須另外付費取得公播授權,否則將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75萬元。

非營利活動未來使用音樂也有侵權疑慮。新法規定,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音樂,仍需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報酬則可由雙方自決定。意即公家機關、學校午休時播音樂,或是民眾早上在公園播音樂跳晨操,日後都必須取得音樂著作權人許可。

此外,新法也將維持受雇人在無約定的狀況下為職務著作的著作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修法時原本預計改雇用人為著作權所有人,但引起獨立音樂人及網友反彈,認為老闆如果不用約定、花錢就能「整碗捧去」,感覺不受尊重。因此最後智慧局決定維持現行法令,公司未來仍須自行與受雇人約定,才能是職務著作的著作人。

另一項引起爭議的修法,是究竟仿作是否侵害原作著作權。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洪仲丘事件時王希文、吳易澄改寫音樂劇「悲慘世界」的歌曲,就引發侵權爭議。智慧局原先計畫同意仿作只要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權。最後因權利人強力反對,智慧局決定不明確立法,將視個案判斷。

修法也新增遠距教學相關使用規定。非營利的遠距教學課程,若有開放一般民眾修習,必須取得法定授權。如國內外大學開設的線上開放式課程MOOCs,課程中所使用的教材,就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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