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當前組閣窘況看我國憲政體制困境

2016-01-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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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政治爭議所形成的議題,承載著非常深厚的憲政意義。朝野對這些國家政策的形成、處理模式,總統本身主導政府決策的態度,以及這段期間公民社會對總統府、行政院之間權責的認知與討論方向,都在在影響我們國家憲政體制的實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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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吳逸驊攝)
江宜樺閣揆任內發生太陽花反服貿爭議等,肇因於馬英九的政策抉擇,連帶的導致民眾對總統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家政治事務決策的正當性有所質疑。(資料照,吳逸驊攝)

1946年我國憲法初訂,未經全面施,即遭匪亂,旋即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憲法亦遭凍結。1988年蔣經國病逝後,台灣幾經衝撞,遂於1991年結束動員戡亂,回歸憲政並進行修憲。歷十四年之時程,經過七度修憲,這套屢經修訂的憲法理當對於我國政治局勢有清晰、明確的指引功能才是。然而從陳水扁到馬英九,我們看到不同的政治僵局與困境不斷的在台灣上演,卻無法依賴憲法所建構的憲政原則解開僵局,順暢運作國政。結果是,陳水扁時代一位又一位的行政院長請辭下台;馬英九時代強勢主導黨政運作,不少政策由總統操盤,令出中央,然而我們國家的經濟情勢卻每況愈下,失業嚴重,股市停滯盤旋,物價上漲,民眾怨聲載道,也導致馬英九任內四位行政院長請辭負責。如此政治權力、責任曖昧不清的政局,出現在一個企求民主制度穩定發展、七度協商修訂憲法的國度,委實在令人困惑。

我國當前政局之困頓,深究原委,其與我國憲法之中央行政機關權力劃分存有模糊不清規範,關係極大。尤其是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從屬、任免條文,更形成一種憲法文本之外的權責關係,影響更鉅。在此政權更迭之際,我們更需釐清當前我國憲政體制的缺陷,並討論透過修憲形式以補強我國憲政體制缺失的可能性。設若朝野之間無法達成修憲共識,形成僵局,則台灣應如何在不更動憲法條文的原則下形塑憲政慣例,為我國憲政發展奠立長治久安之法度。

我國當前憲政規範與影響

根據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攸關府、院權責的規範主要有下列幾端:

一、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三、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四、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五、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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