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基法草案明定藝文採購排除適用《採購法》 未來不再出現劇團表演時薪68元慘況

2019-01-1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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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長鄭麗君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10日在行政院會通過。(甘岱民攝)

文化部長鄭麗君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10日在行政院會通過。(甘岱民攝)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倡議,從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提出後,曾有二度試圖,她擔任立委期間,原本期待時任文化部長的龍應台提出立法草案,可惜該法最後並未出行政院。本次《文化基本法》將強化政府的「文化治理」,除了將透過「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置,補助公共媒體與文資保存之外,也將引進「文化救濟」與文化影響評估制度,確保公民集體文化權不至於因政府與民間的開發行為受到傷害,另外,該法也明定政府藝文採購,得排除《採購法》價格標適用,讓藝文工作者可以獲得合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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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劇場標案 每場金額2500元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目前除了面對境外強勢文化商品入侵之外,就連政府機關在進行藝文勞務採購時,都受限於《政府採購法》價格標思維,等於是政府帶頭苛扣藝文工作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2017年的租稅教育劇場標案,招標規則竟然以每場金額2500元、總計144場的租稅教育劇場標案,導致參與劇團成員時薪竟然只有68元的荒謬結果。

為了落實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文化人權」精神,同時強化政府的「文化治理」,文化部去年初呈報《文化基本法》草案,不過,由於文化部方面原本希望爭取,在基本法中明定文化預算佔國民生產毛額比率,在中央政府預算相對吃緊的今天推動相對困難,加上該草案有訂定了「文化救濟」與「文化影響評估」等涉及文資保存規定,草案進入行政院後,審議過程相對緩辦,經過一年終於完成,行政院長賴清德並且在去年底宣示,民進黨政府今年將推動《文化基本法》與《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

必須透過基本法確保公共媒體財源 鄭麗君:否則下一任文化部長怎麼辦?

鄭麗君表示,過去幾年文化預算雖然持續成長,2016年她就任部長後,文化預算佔公務預算比率為0.84%,經過二年努力,文化預算佔比達到1%的重要里程碑,公共電視預算除了《公視法》保障9億元之外,文化部透過科專計畫補助,已經將公視預算提升到近20億元,但她認為,仍應該透過基本法的保障,確保公共媒體與文資保存的財源,「否則,下一任文化部長怎麼辦?」

鄭麗君表示,「全國文化會議」去年在討論《文化基本法》過程,雖然有與會者倡議明訂文化預算佔公務預算比率,但行政院討論過程認為,文化經費來源除了透過公務預算外,「因應文化部透過中介組織(如文策院、國藝會),形成文化體系,加上文化發展基金用基金支持,文化發展事項例如公共媒體發展,可以獲得挹注」,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為「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並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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