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華研所2014年發生所方無正當理由解僱2位約僱人員,經過台大工會協助進行救濟,法院於2015年底判校方解僱事由缺乏進一步證明,不足以採信,1位已於4日復職、另1位因生計問題已另尋他職。台大工會秘書陳梁政4日表示,台大未曾實質重視當事人的意見與證據的權利,甚至在判決出來後,仍表示「我們已經讓步很多了」,讓工會感到非常痛心,並表達3項訴求,分別為:要求校方重新評議考績、台大須檢討並懲處當時決策違反《勞基法》解僱的主管與檢討申訴流程的機制,應公開發言與表決紀錄。
對此,台大校方回應,學校會尊重判決結果不再上訴,將依照判決內容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工會要求校方要重新打考績一事,校方僅表示,會按照現行的人事考評制度處理,但重新打考績並沒有前例,「翻盤的機率可能不大」。至於工會要求懲處失職系所,校方也僅表示會「依法行政」。
解職理由:2約雇職員「違反工作倫理」、「執行力不佳」
本事件起始自2014年底,2位事主鍾先生與陳小姐分別擔任台大國際華文與研習所的約雇人員,卻遭時任蔡秀枝所長認為鍾先生發生不聽主管命令、咆嘯所長等違反工作倫理的事件,還有包括拒絕支援所內的活動、處理問題不力等問題;陳小姐則為自行安排校外人士私自上課、越級請求發布徵人公告、不配合職務調動與延誤處理公務等事由。
評議會不給舉證機會 隨即通過考評丁等、資遣
蔡秀枝於同年12月召開人事評議會,只說事由,不給當事人舉證的機會與紙本資料,隨即決議將2人年度考評評為丁等,並資遣他們,且不提供任何會議紀錄、擇日再次召開評議會的機會。在遭到台大校方惡意資遣後,鍾先生與陳小姐不斷尋求校內申訴管道,但隨後的各個單位所組成的職員教師委員會同樣僅讓2人列席口頭詢答,卻不採信2人提出的抗辯事證。
鍾先生表示,「連我們手邊的證據或是其他資料看都不看,甚至有委員直接問我們,裡面有哪一項不是事實」,雖然當下有反駁全都不是事實,但還沒有人願意看那些申訴資料。
最後,委員會維持原有判決,經過這一連串的校內流程,讓鍾先生感受到「公平合理的權利都喪失」,於是他們決定走校外途徑。在台北勞動局主持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卻只見校方欲拿錢息事寧人,讓鍾先生與陳小姐2人感到不堪,調解失敗,他們決定走上法院。
法院判決:事由不足以採信 雙方雇傭關係仍然存在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半年來的審理,於2015年12月4日宣判,認為台大所提出的2人不能勝任的事由,均缺乏進一步的事實證明,不足以採信,判決原告與被告間的雇傭關係仍存在,鍾先生已於4日復職、陳小姐則因生計問題已另尋他職。
判決出來後,台大工會對於校方的態度與回應仍不滿意,陳梁政表示,雖然校內的行政流程形式上都有通過,但台大卻未曾重視當事人表達意見與證據的權利,即便在法院判決過後,工會與校方會談的結果,校方仍認為「我們已經讓步很多了」,他批評這樣的做法跟外面的惡質雇主有什麼兩樣,「台大工會在此感到痛心,台大沒有做好一個企業、教育的榜樣」,更是一個惡質解僱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