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也該載明購物資訊 北市抽查30業者全數違規

2016-02-2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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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越來越喜歡網購,但業者對於退換貨規定若未載明,消費者權益恐受損。(取自網路)

現代人越來越喜歡網購,但業者對於退換貨規定若未載明,消費者權益恐受損。(取自網路)

台北市法務局先前針對網購業者是否載明購物須知與退換貨規則等9項規定,對業者進行抽檢,於25日公布結果。結果顯示,抽查的30家業者中,9項規定竟沒有1家業者全數通過,其中就有26業者對於《民法》規定之瑕疵品的退換貨說明有混淆之嫌,1家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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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表示,依據《民法》規定,若消費者的網購商品在交貨前就有瑕疵,消費者可以在發現後6個月內退貨,但許多業者卻以「7天鑑賞期」可無條件解除契約混淆,恐使民眾誤解。其中知名網購業者PChome線上購物、東森、森森購物皆不符規定。

自今年初起,「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施行,除準則第2條中規定的商品或服務外,就非該準則規定的一般商品或服務,業者仍應記載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行使相關權利部分、即消費者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退回商品。而27家販賣非準則中規定的一般商品的業者,就有18家業者記載內容不符規定。甚至有賣家直接在商品專頁上載明「無7天鑑賞期」,依法該約定無效。

台北市法務局也表示,已通知業者於期限內改善,若屆期仍無改善,將依法開罰3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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