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膠帶捆住一個大人若算是妨害自由,捆住一個孩子為何不算?今(1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與諸人權團體召開記者會,揭開一起發生於嘉義某私立幼兒園的兒虐案件。事發時男童僅2歲,因家長在網站看見孩子被膠帶綑在椅子上的照片去電詢問,因導師不願道歉而提告,而檢察官做出2次不起訴處份,認定沒有妨害自由、目的在「保護」孩子。
對此當事人阿嬤表示,現在孩子都不敢去上學了,上學條件是阿嬤要去學校看他,「他發生事情時2歲,現在4歲,要多長的時間才能把陰影消除掉?」而律師陳威延也嘆,目前家長希望的也不是老師被判刑,而是有相關處罰制度、避免虐童案件再發生,「不是等小孩死掉再來追究!」
本案法扶律師陳威延表示,男童家長係在2017年4月14日上幼兒園網站看看小孩情況,發現孩子12日被膠帶捆在一旁,事件爆發後因幼兒園長與老師未依約道歉,因此向嘉義地檢署提告,之後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份、家長再議後發回偵查、又得到1次不起訴處份,前後花了1年半時間。
陳威延指出,嘉義地檢署認定此案不具兒虐故意,是基於管教與保護,而整個司法都站在被告立場,採信導師證詞「小孩綁在椅子上才10分鐘就鬆綁」,沒有妨害自由的故意,僅是「不恰當行為」。不起訴處份書更寫到,此案涉及管教方式,不宜以刑法追溯,況且家長若能接受導師「雙手環抱幼童」,理應也該接受孩子被膠帶捆綁。
然而孩子心中陰影已造成。當事男童的阿嬤表示,男童被捆不只一次,事發後一直不願意去上課,她試著讓孩子參加學校活動、問他「過完年讓你來這上課好不好」,孩子則說:「阿嬤,妳要來看我喔!」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嘆:「他說阿嬤要來看我,表示『你們不知道我在學校過著什麼樣的日子』!」
司法保障不同調?律師提3點虐兒案件困境
當事家長表示「希望司法給我們一個公平明智的審判」,律師陳威延表示指出,司法對兒同保障應等同於成人,對成人不該做的事對兒童也不該做,遭綑綁對成人而言已構成強制,對小孩也應構成強制,然而律師也說,此案與諸多兒虐案件都有相似的幾點困難:
1. 舉證困難:此事是因家長看到照片才爆發,當時兒童才2歲多,根本無法說出心裡的痛苦也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而且其他人證物證都在被告手中,爸爸只有兩張照片,被告只承認被綁兩次,更沒有錄影證明時間長度,被告都說兩次只綁10分鐘。「法院採納的舉證,對被害來說舉證很困難,除非有一刀斃命的錄影畫面,兒虐案只會被輕輕帶過。」
2. 傳統保守:目前司法還在「法不入教育」的狀態,甚至去思考導師行為有無逾越比例原則,但事實是老師或行政人員妨害兒童自由行動就應造成「故意」了,一如一個貧窮人去超商偷了50元麵包吃掉,檢察官一定直接起訴,談不上比例原則。陳威延也強調,目前各團體要的不是老師被判刑,「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完善的處罰機制,才能避免受害再發生,不是等小孩死掉了再來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