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從小就如雷貫耳的名字。我們熟知他的各種小故事,學習他的各種名言名句,他叫愛迪生,是赫赫有名的「發明大王」。但他的有些故事,我們未必知道。
我們的故事,就從電燈泡說起。
按照通常歷史的記載,1879年10月21日,愛迪生在他的實驗室裡,用碳化的捲繞棉線作為燈絲,成功製作出世界上第一個電燈泡——這個電燈泡發出了大約十盞煤氣燈的光芒,持續了約13個小時。
從那以後,愛迪生的名字就和電燈泡連接在了一起。但電燈泡真的是愛迪生發明的嗎?
很遺憾,並不是。
1801年,英國化學家大衛第一次將鉑絲通電發光,九年後,他發明了電燭,就是利用兩根碳棒之間的電弧照明。
但是,這當然算不上「發明電燈泡」對不對?那麼再往下看。
1854年,美國人亨利.戈培爾(Heinrich Göbel)使用一根碳化的竹絲,放在真空的玻璃瓶中通電發光。當時戈培爾試驗的燈泡,已可維持照明400小時。
這個應該是電燈泡了吧?但是——這個「但是」很重要——戈培爾並沒有及時申請設計專利。
1874年,加拿大的兩名電氣技師發明了一種技術:在玻璃泡之中充入氮氣,以通電的碳杆發光。
但是,又一個「但是」,他們沒錢了,做不下去了。然後他們做了一件事——在1875年把這項專利賣給了愛迪生。
1878年,在愛迪生「發明」電燈的前一年,英國人約瑟夫.威爾森.斯萬(Joseph Wilson Swan)同樣完成了一個「真空下用碳絲通電的燈泡」——這回沒有「但是」,斯萬立刻申請了英國的專利,並開始在英國建立公司,在各個家庭安裝電燈。
1879年,愛迪生「實驗了1600多種材料,做了幾千次實驗」,終於找到了碳化的棉絲作為最好的燈絲材料——斯萬在1860年就發現了。1880年,愛迪生又經過數千次實驗,發現了碳化的竹絲比棉絲更好——戈培爾在1854年就發現了這一點。
1883年,愛迪生試圖把電燈推廣到英國,立刻遭到了斯萬的侵權官司控告。愛迪生輸掉了官司,被迫讓斯萬加入愛迪生在英國的電燈公司擔任合夥人。直到後來,愛迪生花錢買下了斯萬的專利。
當然,在美國,愛迪生其實也沒有取得電燈泡的專利權經過了多年官司之後,最終只是取得了「碳絲白熾燈」的專利。
那麼問題來了:愛迪生應該只是「改良」了電燈,但為什麼我們現在還是願意說愛迪生發明了電燈呢?
那是因為,愛迪生是第一個通過建立發電機和發電系統,真正把電燈商業化的人,他和他的團隊,讓千家萬戶的普通家庭用上了電燈。
於是就要說到愛迪生的團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