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社會應還翁啓惠一個公道

2019-01-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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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翁女股票資金來自翁在美國的家庭信託基金(子女是受益人不是人頭),授權委託投資購置的金流清清楚楚,且購買的價格與其他投資人相同。發明人投資自己發明的技術以示支持,也是科技法令所允許甚至是鼓勵的。而所謂期約賄賂的1500張技術股更是無稽之談,且起訴所說的行賄時點,中研院進行的硏究根本不是浩鼎所需要的;事實上浩鼎已耗資5732萬元向中硏院取得所需的技術授權,其中包含400萬10克的醣分子材料,事後中硏院也確認該技轉一切符合程序,且廠商已付清所有費用;證明翁前院長根本沒有任何貪污的動機與收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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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方指控翁私下允許廠商到研究室學習技術,讓廠商免費帶走材料?

事實:令人不解的是,檢方何以採用尚未有派員學習條款的非正式備忘錄草本充當事證。事實上該技術在獲得專利保護且雙方議價完成後,正式版本的條文已明確規定廠商在簽署合約後即可派員至院方學習技術。而廠商取得的2.3克微量材料,也是依據雙方產學合作契約的前提,由吳計畫主持人依規定給予廠商做為測試使用,並登記為未來應交付總量的一部分。這些舉措都是智財處及其他創作人依規定所為,完全合法合理。

4、檢方指控翁違反利益衝突規定?

事實:依中硏院內規及「從事硏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創作人得參與技轉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審議或核定。本人或配偶、成年子女未在公司兼職或持有公司超過5%股權不必揭露。」翁在院內並非技轉承辦人員,且翁及其成年兒女既沒在該廠商兼職,也沒參與技轉審議、核決,既無違反上述規定,也就沒有揭露和迴避的問題。

20171025-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蘇仲泓攝)
20171025-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蘇仲泓攝)

另外,翁也遭批評貪圖名利,造成社會道德觀感不佳?

事實:翁是國際地位崇隆的生命科學家,擁有多項先端高價值的智慧資產,被力邀回國服務,不僅放棄在美的一切個己利益,更把全部智慧財奉獻給中硏院(本案技轉之技術也非屬中研院財產),只希望藉由技轉來扶持台灣剛起飛的生技產業發展。這些貢獻如能成功,正是幫助全人類獲得健康福祉的最大功德,也是學術硏究成果回饋社會、國家並領引創新產業發展的最佳典範。論功名,胡適院長倡導白話文,讓知識得以普及;翁啟惠院長是生命科學家,立志救贖人類免於罹癌之恐懼,同樣應獲得尊崇。

本案對社會的啓發與省思

當今社會充斥著假消息、假情資所引發的不幸事件層出不窮,本案從事發到偵辦審理過程狀況百出,任憑一則驚悚且未經查證的訊息,媒體各界即不分青紅皂白的跟隨捕風捉影並大肆渲染,絲毫不顧司法人權應有的基本尊重,此種未審先判的無據言論,形同霸凌式的輿論公審,已大大超越了言論自由的尺度,對一位國際知名科學家的人格謀殺莫此為甚!而檢調機關也因未能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舉證的法律責任即貿然起訴,甚有引用諸多因誤解、臆測、錯譯、編造等不確實資訊充當事證,才會造成如此毀人名節的悲劇。儘管當事人聲明希望傷害到此為止,事實傷害已經造成,名譽也難以恢復,值此倡議司法改革之際,本案確有可供社會國家在強調人權與法治的面向,帶來深切的啓發與省思!

*作者為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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