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惡意棄養,本月台北市動物保護處開出全國首例重罰5萬元的罰單。北市動保處指出在3月份清查台北市動物之家收容之有主犬隻的領回情形,發現一隻年老並患有皮膚與眼部疾病的巴吉度犬,疑遭飼主惡意棄養,特別開出5萬元罰鍰,並禁止原飼主再飼養犬隻或至全國各收容所認養動物。
北市動保處表示,去年7月17日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松山區敦化北路長庚紀念醫院附近,拾獲一隻年老並患有皮膚與眼部疾病的巴吉度犬,經動保處安置後以電話及公文多次通知原飼主,皆未出面領回犬隻,動保處依《動保法》第14條規定開放民眾認養,犬隻於同年9月10日由新北市石門區徐姓認養人給牠一個幸福家庭。
北市動保處指出,該犬隻在55天收容期間,由市政府投入的照護成本至少1萬1000元,醫療費用更是難以估計,原飼主迄今未曾出面關心犬隻去向,動保處因此依惡意棄養論處,開出5萬元罰鍰,並禁止原飼主再飼養犬隻或至全國各收容所認養動物。
近14個月來 棄養136件、遭棄動物24隻
北市動保處呼籲,多數動保案件潛藏於巷弄之間,政府單位受限於人力及資源有限,許多動保案件的舉發與偵辦需仰賴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及配合,如民眾發現疑似棄養動物行為時,可藉由拍照等方式記錄棄養行為人外貌特徵或車牌號碼,與動物被遺棄的地點,協助案件蒐證,並於第一時間安置被棄養動物,與通報1999市民專線或動物保護專線(02-87913064),亦可利用手機下載臺北市動物福利APP動物保護報案,幫助追查棄養行為人,有效扼阻違法行為,共同讓北市成為不允許任意棄養全民買單的城市。
《動保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