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警察路檢,如何應付「懂法律的」民眾呢?

2019-02-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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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本爭議事件,民眾拒絕開窗受檢,甚稱警察若執意盤查,將觸犯強制罪等,於法無據,亦無道理。(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本爭議事件,民眾拒絕開窗受檢,甚稱警察若執意盤查,將觸犯強制罪等,於法無據,亦無道理。(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日前路邊臨檢,由多名制服警察進行攔停酒測,其間要求一位民眾搖下車窗時,這位民眾反嗆聲要警察出示證件。警察數度說明路檢情形,男子仍不配合,最終將民眾放行。後來,這段臨檢過程PO上網後,引起熱議,還有人說「懂法律就是不一樣」。問題是,真的可以用這招躲臨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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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關於治安工作,大略可分為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行政警察是事前危害預防,司法警察是事後犯罪偵查。例如為防止酒駕犯罪,行政警察會在路邊進行車輛攔停酒測。過去,警察臨檢法規不完備,民國九十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催生後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臨檢程序法規,有所改善。

實務上,警察機關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規劃部署勤務。此次民眾拒絕配合警方的理由,是警察不出示證件,但這位民眾的講法有道理嗎?依據警察職權行使用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行使職權,人民才能拒絕配合。

警察進行臨檢前,應告知事由及出示執法身份,這是合理的。警察執勤時,會有著便衣及制服二種情況,著便衣執勤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比較沒問題。然而,執行人員著制服也是表明身分的一種方式,民眾要求制服警察出示警員證件,警察就一定要配合嗎?答案不盡然是肯定的。

20180120-酒駕專題配圖,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排除在其他公共場所對民眾的盤查,針對道路上定點臨檢,原則上為「證件檢查」及「酒測」,要求民眾配合的強度有所不同,例如只是要求民眾將車窗搖下來,聞聞看是否有酒味,甚至未要求民眾提供駕照證件或是檢查後車廂等,強度較低。就如同警政署所述,不能漠視警察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裝備及車輛,這些足以對警察執勤為身份表徵,這位民眾竟說「你們是誰?」「你們在幹什麼?」不是明知故問,難道在拍電影嗎?

制服警察未出示證件,民眾拒絕配合搖下車窗。先不論非可疑及違規車輛的臨檢問題,前面說過,行政警察在治安維護的事前預防,會有若干程度影響人民權益的行為,制服警察類似執勤方式,民眾仍拒絕配合,此時,警察得以進一步要求確認民眾身份,何來強制罪的問題?更何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7條規定,本得指定路段攔停車輛,詢問相關人別資料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若民眾拒絕配合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如本案例之臨檢),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當然,關於制服警察執勤配戴證件之事,警政署得依其勤務特質及適法性,作細部研究。本爭議事件,民眾拒絕開窗受檢,甚稱警察若執意盤查,將觸犯強制罪等,於法無據,亦無道理。警察關於民眾不配合,慮及後方交通壅塞,確認其無酒駕或異狀而裁量放行,亦屬合理的執勤的方式。

國外曾發生臨檢案件,警察發現駕駛沒繫安全帶,駕駛不配合檢查,警察直接將車窗敲破,把駕駛從車內拖出來壓倒在地,慶幸這種事不會在台灣發生。就此出示證件爭議,只能說警察杯杯辛苦了!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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