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後進入美國的核保護傘羽翼,但也處處受到美國的不平等對待,駐日美軍對沖繩民眾帶來的種種傷害就是一例。日媒最近曝光一份美日密約內容,揭露日本放棄對駐日美軍的裁判權。日本法務省於1954年制定的內部規定指出,若想起訴駐日美軍,必須在事前請示檢事長(高等檢察署)、檢事總長(最高檢察署)及法務大臣等人,並且依指示行動。
裁判権まで放棄するような国家がありますか。ベネズエラは立派じゃないか。他国からの内政干渉に立ち向かい主権を守っている。日本は国民が勤勉、誠実で、教育レベルも高い。経済的に発展、成功したが、肝心要の国家意識や日本人の矜持を忘れてしまっているようだ。 https://t.co/CESyGYbNJB
— 一水会 (@issuikai_jp) 2019年1月28日
專攻美日歷史的日本大學教授信夫隆司分析,受這份美日密約影響,原本在當事者皆為日本人的情況下,必定會提告的案例,很有可能因日本放棄裁判權,成為不起訴的案件。神奈川縣橫須賀市在2006年發生美軍強盜殺人事件時,橫濱地檢前刑事部長若狹勝曾明言「在起訴前必須請示東京高等檢察署檢事長」,可見密約內容屬實。
<属領ニッポン>
— 斉羽 (@bianconoce) 2019年1月28日
【米兵起訴は「法相指揮」と規定 法務省の54年内規で】https://t.co/XVbNY0d7s2
前年には「裁判権放棄」の日米密約が…
密約を受け、規程は検察内部の周知徹底が狙いだった @iwakamiyasumi @miyadai @asama888 @makomelo @tim1134 pic.twitter.com/3S2WG92rOs
1954年的規程指出,若訴訟事件涉及美國軍隊成員、軍人家屬等相關人員,在起訴前必須請示檢事長等人,並接受指揮,且每次訴訟最終都要接受法務大臣的指揮,無法單憑檢事長或檢事總長進行訴訟程序。對於這項不公平的內部規定,日本在野黨過去曾在國會提出異議,但法務省並未回應。
共同社稱,從1951年至1953年的規程未有美軍相關內容,但1954年的規程卻有相關記述來看,美日很有可能是在1953年10月左右簽訂密約。至於這項規定至今是否仍有效力,目前法務省還未公開說明;外務省過去在2011年公開這份美日密約時,主張兩國並未就內容達成一致,否定這份協約具有秘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