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走在路上,看到路上有違規併排停車,就將違規的車子拍攝照片,打算向警方檢舉違規。這時車主小柯看到小朱在拍照,上前阻撓、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不讓他離去。小朱掙脫後離開報警,告車主小柯妨害自由。
檢察官認為,雖然在公開場合中,民眾很難主張有隱私權,但對特定人車拍攝,仍須基於對他人肖像權及車輛所有權的尊重,詢問後才拍攝。因此,小朱拍攝違規車輛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人車在公開場合下供人自由觀覽的限度,認為小柯要求小朱刪除照片,或是在刪除前不讓他離開,都是維護自己不受小朱侵擾的自由範圍內,並未妨害小朱行使權利,所以給予小柯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檢察官對於小柯所作的不起訴處分,非常不妥當。
首先,對於「物」的所有權,就是所有人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有權排除他人干涉行使前述權利。在公開場合對車輛拍攝照片,並沒有影響車主行使所有權,而且車輛外觀似乎與所有權也沒有什麼關係。
其次,為什麼要尊重車輛所有權?車輛所有權要如何去尊重?那麼小朱拍照的權利(行動自由權、言論自由權)要不要尊重?你有你的所有權,我有我的自由權,在互相沒有影響的前提下,原則上沒有哪一方必須要退讓,這就是人與人在社會生活中相互間對於彼此權利的尊重。
再者,假設就算是小朱拍照的權利與小柯的車輛所有權互相衝突了,也沒有哪一種權利是絕對的、優先的。小朱拍攝小柯的車輛,是他的自由權利,也是為了檢舉違規停車所為的拍攝,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小柯的車輛在公開場合的外觀,就是一輛車子停在那裡的樣子,跟所有權沒有關係,又不像人有肖像權,也沒有車主的隱私權,好像沒有什麼利益可言。兩者互相比較之後,應該是小朱拍照的權利比較值得保護。所以檢察官說小朱拍攝違規車輛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車輛在公開場合下供人自由觀覽的限度,實在沒有什麼道理。
綜合上述說明,小朱應有拍攝小柯車輛照片的權利,小柯並無權要求小朱刪除照片。除此之外,小柯還在馬路阻撓小朱不讓他離去,並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也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且必須再考量到手段與目的間的合理性,來判斷是否已經達到不法的程度,而應該以刑罰加以處罰。例如小偷在賣場竊盜被抓,老闆要求照價賠償或返還物品,不然就報警處理且不讓小偷離開,此不會構成強制罪。
然而,小柯的目的卻只是「不被檢舉違規」,並不是個正當的目的,根本不用去考量小柯的手段和目的間是否具備合理性。
換句話說,用不法暴力的行為來阻止他人檢舉,保護自己的違規行為不受到處罰,這是社會不能容忍的,因此小柯的行為應該構成前述的強制罪。如果檢察官認為小柯的犯罪情節還算輕微,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但若認為不構成犯罪而給予不起訴處分,就非常不妥當。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