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22日大張旗鼓通過《台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除了允許民辦都更「轉軌」變為公辦都更,更祭出「代拆」絕招,希望加速都市更新。辦法一出,除了引來公民團體怒批北市府又要重演文林苑強拆爭議,就連法界人士也看不下去,質疑為何辦法不需議會監督、市府又能如何避免「球員兼裁判」爭議?
疑點一:為什麼新辦法不用經過議會同意?
政大第三部門研究中心24日找來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律師詹順貴、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戴秀雄等人,討論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適法性問題。錢建榮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若一件事會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就必須要藉自治條例訂定相關規則。北市的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中,8+2的旗艦計畫明顯限制居民權力,創設搬遷義務,理應需要由議員代民眾發聲,但北市竟以「辦法」形式迴避。此外,公辦都更辦法明顯越權,但北市竟沒有任何一個議員表示意見,也讓錢建榮諷「這大概突顯我們議員的素質」。
北市府雖搬出《都更條例》第9條、指直轄市可自做公辦都更,但錢建榮強調,依法北市府所有公辦都更案還是要符合都更條例,而不是全依自己新訂的公辦都更辦法。錢建榮說,依組織法跟作用法二分原則,議會要先通過法律、讓行政部門依法管理。理論上北市府能不通過議會就制定的只有職權命令,並僅能規範細節、技術性事項。也就是說,北市府除非獲自治條例授權,否則都必須回歸母法或自治條例,不可以由行政部門創設新的權力。
疑點二:北市府球員兼裁判、自己核准自己拆?
錢建榮指出,北市公辦都更辦法援引《都更條例》第9條規定,但仍會走第10、11條、也就是民辦都更的相關程序,意即公辦都更在面對不同意戶時,也可能走上代拆一途。錢建榮認為,姑且不論都更條例的代拆條款已嚴重違憲,過去實施者本來得向市府申請代拆、市府還有否決權,如今公辦都更是市府自行決定更新範圍、事業計畫、又自己判定可以拆,無異於架空法院執行處權限,「不叫徵收,是爭收!」
此外,被拆除戶的補償方面,錢建榮表示,都更的權變機制往往是「先拆再補」,也就是實施者向市府申請拆除時,不一定要先補償被拆遷戶。儘管《都更條例》中有明定實施者可以先請政府徵收,也就是先補償、再拆除,但往往沒有人會採取這個手段,一般實施者也多會在拆除後才評定賠償金額。若同樣的原則套用在公辦都更上,市府身兼查定和核定賠償金的角色,「無異與虎謀皮」。錢建榮舉例,大埔張藥房當年被拆除後,苗栗縣政府公布補償金額,竟然和苗栗縣政府代拆費用一毛不差。日後若市府也採類似手段,其中究竟誰能為住戶把關?
疑點三:如何認定公辦都更的公益性?
柯文哲市府公布的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中,民辦都更若無法推展,可以轉為公辦都更、由北市府接手。但戴秀雄質疑,一件民辦都更從頭到尾依《都更條例》第10、11條辦理,為何只要經過公證,就會改成適用第9條的公辦都更?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系講師王章凱也說,民辦都更只要經政府協調就變公辦都更,「那是否經公證結婚的離婚官司也可以申請國賠?」
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時曾說,建商辦的都更他不會拆,「又不是黑道」。如今建商辦的都更市府卻可以接手,讓詹順貴擔憂,日後民辦都更變公辦,形同柯文哲要接手建商做不下去的案子、幫「黑道」走完都更程序。詹順貴指出,北市府這次推出的4類公辦都更,除了八+二旗艦計畫,其餘都是接手民間做到一半的案子,但如今卻還看不到市府判定接手的標準為何,「未來將如何維持公辦都更的公益性?」徐世榮也說,公益性很難量化,即使負責處理爭議的專案小組成員是專業人士,「但也要看他們有沒有良心啊!」
台北市公辦都更八+二旗艦計畫
旗艦計畫包括「南機場整宅」、「蘭州、斯文里整宅」等,新增的是中正區水源營區、士林中正路基河路沿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