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翁院長女兒的3000張浩鼎股票引起軒然大波,有人以翁院長傑出的學術成就為他叫屈。的確,翁院長的研究頂尖無庸置疑,不過,法律之前好像該是人人平等吧?浩鼎的確表示,翁院長之女取得這3000張股票過程完全合法。但其他的部分就合法嗎?
首先,翁院長解釋他女兒是靠他的贈與而有錢承購這3000張股票,而他女兒已經成年所以不用申報這筆財產。問題是,翁院長依法必須申報財產,但在這筆股票承購之際,前後幾年的財產資料上都看不出翁院長有這等身家,顯然有所隱匿。不據實申報財產是違法的。
再來,翁院長說這錢是他贈與女兒的,且是依美國法律。問題是,翁院長也有我國國籍,擔任我國的公職,贈與財產給子女就算不用繳稅給美國政府,也得繳稅給我國政府。逃漏稅總不會是合法的吧?
最後,記錄顯示翁院長女兒於浩鼎解盲失敗的消息公開之前確實有賣出股票,「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該股票就是觸犯內線交易罪,這也是違法的。
當然了,論者想必可以說,這些違法情事就算屬實也不是什麼滔天大罪,就算是其中罪嚴重的內線交易罪,最輕本刑也才3年,其餘不過是罰款或追討欠款,考慮翁院長傑出的貢獻,只要犯後態度良好,且繳出不法所得,很可能就以緩刑甚至緩起訴結案,有什麼好窮追猛打的?以翁院長的傑出成就,整個浩鼎17億的資本都給他也不為過啊!
既然翁院長這麼傑出、這麼了不起,研究成果的貢獻價值絕對值17億以上,那翁院長何不在現行法律允許之下,就用自己的名義投資持股,並且在解盲失敗後,以續持有股票來當作對研究成果無比信心的見證呢?其實,貪財是人之常情並無可厚非,就算愛迪生是靠這貪念而從事發明創造,也不抹滅他造福世人之功。
問題是,翁院長之前為何要標榜他自己沒有持有任何浩鼎股票?這貪的不是財,是名!想塑造出一種不為私利的高尚形象。如此,也就怨不得世人以高道德標準來檢驗他了。
*作者為退休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