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以香港男子在台殺人案為由提議修法,要將引渡原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其中包括台灣。這讓中共得以引渡眼中釘到大陸。台灣法務部官員對此竟也「樂觀其成」。
去年一名香港年輕男子涉嫌在台灣殺害一名香港女性,案件轟動台港。這名男子於案發後乘搭飛機回港,再盜用女生的銀行卡提款和消費,在香港被控告盜竊罪。可是兩地現在並未有引渡或司法互助協議,香港司法機構無法就謀殺罪(即台灣的殺人罪)起訴該名男子。
名為港台司法互助,實為大陸開後門
香港保安局近日就以此案為由,向立法會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將「一次性個案移交」原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在香港的語境,即是澳門、台灣與中國大陸)。
香港做為獨立司法管轄區,與不少國家均設有司法互助協議與引渡協議,可以移送《逃犯條例》附表一內四十六項罪行的疑犯受審。單從有關附表,除了謀殺、強姦、綁架、販毒這類嚴重刑事罪行外,觸犯貪汙、逃稅、走私、串謀詐騙這類經濟罪行的嫌犯也同樣可被移送。
雖說香港政府以上述殺人案為由,從道德高地遊說立法會議員支持有關修訂,表面上看似很合理,但實際上「項莊舞劍,志在沛公」,說是為了台、港兩地長遠的司法事務互助進行修法,實際上就是打開大門,讓中國大陸與香港可以相互透過引渡合作,將一些中共的政治、經濟眼中釘,以觸犯大陸罪行為由,要求香港政府將這些罪犯引渡大陸。
引渡制度牽涉到政治、外交和司法層面,不同政府均會對不同案件有自己的考量。根據現時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只有涉嫌所犯罪行在香港與請求地均構成犯罪,而且雙方的法律均屬可判處一年以上監禁或其他更嚴厲刑罰的罪行,才可申請移交罪犯,不過並不包括死刑犯、政治犯及軍事犯等特殊個案。
政治罪行也以經濟犯罪起訴
這次法例修訂,港府雖然列出對嫌疑犯人權保障,包括被控告的罪行不能有違「一罪兩審」原則,同時香港政府也可拒絕涉及政治性質罪行,或其他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政見原因而被起訴的疑犯移交申請。同時移交申請需先由特首發出證明信,再交法院處理有關申請,司法機關變成罪犯移交程序的「把關者」。
以上做法貌似人權獲得充分保障,但近年中國大陸因政治或經濟理由而控告或囚禁的各類人士,不少罪名也非過往認知的「政治罪行」。例如銅鑼灣書店股東桂民海在四年前於泰國失蹤,後來《新華社》發新聞稿指桂民海因涉及十多年前的一宗車禍後,緩刑期間盜用他人身分潛逃,在一五年時「主動回內地投案自首」,後來又因「非法經營罪」、「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而繼續被扣留,至今仍未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