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法案限期修法 5月24日須完成立法 否則同婚逕行適用民法

2019-02-2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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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解釋,這次同婚專法,並沒有將姻親與婚約(即《民法》中關於訂婚之規定)部分納入,法務部方面考量現代社會民眾選擇訂婚比率減少,同時考量到本次同婚專法,係為解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之爭議,因此現階段暫不處理。現階段先在大法官釋憲文的期限內,提出專法,同時尊重「愛家公投」之公投結果,後續如果有需要修正,法務部方面也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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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法務部長蔡清祥21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90221-法務部長蔡清祥21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顏麟宇攝)

除了婚約與姻親部分,同婚專法在婚姻的相關規定上,幾乎比照《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中包括同婚雙方同居義務之履行、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之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向法院解除同婚關係之要件,同樣也包括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病等,上述同居之虐待,也包括同婚伴侶一方之直系親屬所為之虐待。

不過,本次同婚專法在設計上,並沒有考慮到跨國同性婚姻、借精生子等多種樣態之婚姻家庭關係,以跨國同性婚姻為例,同婚專法並沒有規定,跨國同性伴侶之國籍歸化,準用《入出入移民法》、《國籍法》等異性戀配偶取得國籍之相關規定。

代理孕母與女同志借精生子等議題 仍要看衛福部相關法律是否允許

針對同婚團體主張,同婚專法應涵蓋男同志代理孕母與女同志借精生子等議題,蔡清祥在回答上多所保留,僅強調上述議題屬於《人工生殖法》之範疇,主管機關在衛福部,「衛福部的法律若不允許,在同婚專法中就不能允許。」

針對跨國同性伴侶部分,蔡清祥表示,跨國同婚議題「比較複雜」,法務部在研議過程,並沒有一併考慮,「這不是大多數(同性伴侶)所需立即解決問題」,「還有後續問題,未來可以透過多方討論尋求共識。」

蔡清祥表示,同婚專法立法後,「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其中牽涉跨部會部分,例如《所得稅法》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是否適用同性伴侶部分,還必須要由其他部會配合修法,至於個別少數部分(跨國同婚),我們期待未來社會共同尋求解決的方法,找到解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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