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婚姻平權,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提出「同性婚姻平等保障法」草案,明定同性伴侶可以依民法規定結婚;並納入「反歧視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及同婚子女之身份,以區別、排斥、限制之方式,給予差別待遇。
根據草案,「反歧視規定」的範圍包括訂定契約ㄕ、保險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如違反「反歧視規定」,以致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收養部分較政院版寬鬆 血緣關係非必要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政院版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明定同性伴侶只得「繼親收養」。意即,同性伴侶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同性配偶及收養子女須有血緣關係。
不過,林昶佐版本並無限制「共同收養」,在收養部分,草案則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收養之認可、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評估報告時,也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
另一方面,草案也開放同性配偶得於國內以「A卵A生」的形式,實施人工生殖,其子女為婚生子女。然因台灣尚未開放「代理孕母」,此規定只適用女性同志配偶。
「同性婚姻涉外規定」為未承認同婚國家人民解套
為解決我國人所欲結婚之對象,可能為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人民,或其他國家人民欲在台灣結婚之實際需求,草案也開放「同性婚姻涉外規定」。
最後,草案也規定,行政院每兩年應針對同性婚姻及子女之社會經濟生活與人權狀況調查。行政院每3年應視本法實施情況,向立法院提出民法納入同性婚之可行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