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同婚專法草案,同性伴侶未來登記同婚後,必須比照《民法》履行同居義務與互為撫養之義務,同性伴侶有相互繼承之權利,完全適用《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不過,本次同婚專法並未觸及繼親收養以外之非血親收養,以及「人工生殖」等敏感議題,另外,跨國同志婚姻因為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範疇,主管機關為司法院,因此,在同婚專法中也沒有觸及到跨國同性伴侶的國籍歸化問題。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依據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同婚專法若不能在5月24日以前完成立法,同性伴侶將可逕行依據《民法》辦理婚姻登記,屆時相關的法律爭議將無法預期,因此,法務部懇請同婚專法能在5月24日以前,順利審議通過。
蘇貞昌:尊重公投結果,不修《民法》
行政院院會今天討論同婚專法,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同婚專法平等保護同性婚姻之自由,但鑒於這段期間,各方對於專法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蘇貞昌強調,「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都在同一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平等對待,我由衷期待大家,包容地接受不同、和善地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在行政院提出同婚專法草案以前,泰國國會去年底已有《同性伴侶登記法》送國會審查,因此,台灣與泰國目前都有同婚法案等待國會審查。
根據法務部提出草案,該法第二條定義「同婚」為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特制定本法保障。該法同時規定,同性婚姻之法定年齡下限為18歲,但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同性伴侶,若要登記同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納姻親及訂婚規定
另外,由於台灣華人社會對於家庭觀念仍然深厚,本次同婚專法也沒有處理到異性戀婚姻所牽涉的「姻親」關係,《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這部分在同婚專法中並未處理「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