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大法官宣告違憲

2019-02-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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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圖為司法院。(資料照,柯承惠攝)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圖為司法院。(資料照,柯承惠攝)

大法官今(22)日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第47條「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原則上不違憲,但刑法第48條不論情節一律加重不符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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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人權!法官和受刑人一同聲請釋憲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有4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慮加重本刑,不僅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和罪責原則,也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而聲請釋憲。

聲請法官吳志強表示,「做錯一件事情,不應被責備兩次」。另名法官陳德池也舉例,曾有被告因妨害自由判刑4月,後因販毒判刑4年6月定讞,後案漏未認定累犯,檢方聲請更正;但前後案毫無關連性,依法加重刑度不合理。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刑期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對此,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

而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即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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