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因應世界潮流,台灣已展開「免手術換證」的風潮。免手術換證的意思是,消除目前必須經受性徵手術作為申請更改證件性別變更條件的規定。必須經受手術才能變更證件性別,這被視作不合理、違反人權與酷刑之虞的。但是,那變更證件性別又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合理、合法與符合人權,並且同時維護跨性別人士個人權利與一般社會公共利益呢?
變更證件性別乍似簡單、只是一個行政作業程序。然而,背後牽涉的社會衝突可小可大,特別在於保留原生性徵者在擁有異性法律身份後,造成人際上的空間衝突。比如,現行依性別區分的公共設施,如廁所、更衣間、溫泉、健身房淋浴間等。若有一個保留原生男性第一性徵的法律女性走進去,但它沒有做出拍攝、觸摸他人等奇怪的事,我們能把它趕出來嗎?但引起旁人的不自在,該怎麼辦?
正是因為變更證件性別涉及的許多疑慮,政府也想要跟進人權、但政府也不是笨蛋,自然會想要設置一些手術以外的方法、當作變更證件性別的門檻與條件,以確保社會秩序。自2015年1月,內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非陰陽人又未手術的申請者,必須經由設立委員會的核可,以及精神科醫師對其性別認同的診斷書。
什麼?要委員會與精神科醫師的核可,這不是違背性別認同是人權、由自己決定的進步理念嗎?我們為什麼為了一個人權(免除手術作為換證條件)、卻設立了新的門檻而侵害了另一些方面的人權(換證自主)?你知我知大家心理皆知(只是難以拿出來公開說),爭議點在於社會衝突的疑慮。但由委員會核可與精神科醫師診斷把關,又真的能區分誰是好的/壞的跨性別,以確保社會安全嗎?如果經過審核通過的人犯了刑事罪,所有蓋章的委員、醫師,需要付連帶責任嗎?說到底,以「免手術換證」為定調仍然是「有條件換證」,可能並非真的人權進步,更侵害了其它另一些倒楣無法通過委員會核可、不太擅長在精神科醫師面前說謊演戲的弱勢跨性別者之權利。這些無法通過審核的,可能是更經濟弱勢、非高等教育背景、非體面工作、外表弱勢或非正典跨性別者。
事實上,國際人權趨勢,早已朝向了免手術、免精神診斷、也沒有設置委員會的做法,只要法定成年人自行填表申請,原則上即可生效。已經有愈來愈多國家採取進步做法。哪些國家呢?包括阿根廷、丹麥、馬爾他、愛爾蘭、挪威等,如下表:
其中如愛爾蘭,原先是連已手術者尚仍無法變更法律性別。但自2012年該國國內團體持續不懈地政治游說與社會對話之努力,愛爾蘭雖然鄰近英國、參照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但並沒有抱持「先求有、再求好」得過且過心態、而是耐心地協議在草案擬立時就堅定否絕不合理的諸多限制,包括非單身者強制離婚、年齡門檻、精神醫師診斷等。
另外,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也認為,迅速、方便、和透明的程序,以確保依其性別認同更改其法定的性別和姓名,並且應廢止手術、精神鑑定、單身等強制性要求,才是對跨性別人士人權保障的真正確保。而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The Worl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ransgender Health)於2015年1月也發表聲明,認為變更法律性別的障礙(如醫療專家診斷或上法院)在促進跨性別健康的觀點上是不利的,阻礙其性別的社會轉變(social transition),並增加了其曝露在歧視與暴力下。
如果採取「階段性革命論」,主張先讓一部份跨性別者的人權先通過、趕緊改善其迫切的生存;在「社會現實」考量下不得不的條件,日後我們再來一起將其修法廢除。我質疑道:免手術換證但相對同意其它侵權條件的階段性革命論,真的是保障了最弱勢跨性別者的權益、還是只保障日子沒那麼難過、相對外表性別優勢者的權益呢?免手術換證但卻相對同意其它條件,是真的如其所宣稱的生存與人權、還是只是為了儘早通過、增加自己推動團體的「業績」、以換取更多名聲與海外基金贊助呢?事實上,不論再嚴格審核的委員會、精神科醫師、或將入侵女廁女湯進行不法行為的壞份子嚴刑厲法,都無法真的100%保障社會安全,也無法真的消除一般社會儘管政治不正確、但心裡仍有的男女份際疑慮。我們認為,唯有與性別社會疑慮展開真正對話,以「無條件換證」為前提,才是真正進步、開明、穩健而又人權的康莊大道。
所以,別在落伍保守「免手術換證」了!「無條件換證」才是真正的國際人權潮流趨勢。
*作者為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