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韓國廢止墮胎法,也引起多方爭論。許多反對墮胎者認為:這些女性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不想面臨這樣的情況,為何當初要發生性行為?也有人覺得:難道胎兒的生命是媽媽一個人給的嗎?胎兒不但是生命,還涉及胎兒父親的權益,讓女性合法墮胎,真的完全沒有問題嗎?
這些問題,其實涉及全球社會一直難以解決的「胎兒生命權v.s女性身體自主權」爭議。為什麼全球的自由派幾乎都認為女性身體自主權應該優於胎兒生命權呢?看看韓國社會的例子,也許會讓我們對這個議題有不同的想法。韓國是個父權觀念很重的社會,情侶、夫妻的女方常會被男性連哄帶騙甚至威脅、要求進行無套性愛,再讓女性吃避孕藥,然而,避孕藥沒有百分之百的避孕效果,女方仍承受著一定的風險。也有一些男性會在性行為進行到一半時把套子拔掉,更有些男性甚至會不顧女方意願,半強迫性地強制性交。總之,性行為有兩個人參與,但因身體結構的關係,懷孕的後果只有女性要受罰,這難道不是一種對女性權益的剝奪?
此外,韓國墮胎法也規定,若女方有伴侶、丈夫又想合法申請墮胎,需要另一半的簽名同意。這讓一些心術不正的男性有了法律上的優勢,也有人藉此來要脅想要墮胎的女性,要是不給錢、不答應一些無理的條件就不簽名,讓女性不但要承受身體的不適,還飽受心靈煎熬。這種行為和拿性愛照片、影像威脅女性並無二致,都是利用兩性在社會上不對等的處境而藉故謀取私利。這種制度下,也有很多與伴侶關係破裂的女性擔心會遭伴侶或丈夫舉報,因而不敢向對方提出簽署要求,自己去進行非法墮胎。非法墮胎的風險,也常常是這些女性難以承受的。
由此可知,認為「女性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觀念,忽略了這個性行為由兩人一起完成,卻「罰女不罰男」,認為胎兒的存在涉及父親權益的,也忽略了一個負責任的男性,不該輕忽懷孕風險、而該將避孕當成自己的責任,若男方很想要孩子,是否也該與女方溝通,而非逕自逼女方「生下來」呢?
若非萬不得已,誰會沒事想墮胎?
據統計,大部分墮胎的人為已婚女性,但被控墮胎罪的人,卻以未婚女性為多。未婚女性若不幸懷孕,不只要小心伴侶的威脅,還要承受整個社會的惡意。一名女高中生說,她在墮胎後被迫中斷學業:「老師跟我說,要是我不離開學校,就向當局告發我。他說我犯了罪,因為我是學生卻懷孕了。」這位女學生的案例並非特例,而是整個社會對「女性未婚懷孕」的偏見。除了社會不友善的眼光,墮胎本身對女性的身體、心靈傷害巨大,若非萬不得已,誰會沒事想墮胎呢?
隨著性別平等及女性自主權的抬頭,女性不再被當作生育工具,而是有獨立自主意識的公民,越來越多人們指出墮胎法是不合理、違反平等原則的法律,大部分國家也選擇對墮胎相關法律做出合理的調整。經過幾年的抗爭,韓國憲法法院終於判決墮胎合法,對韓國進步派而言,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然而,女性自主權的抗爭是一場長期的戰鬥,看看近日來美國阿拉巴馬州醞釀中的法案「女人一旦墮胎,將處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就知道,女性要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身體要如何使用,仍有一段路要走。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