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不能賣嗎?雙方同意下是「交往」還是「交易」?

2016-08-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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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他劈腿有了第三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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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我還吞得下這口氣,畢竟所有愛情都是有保存期限的。然而真相卻是──他說謊,第三者是我!也就是說,後來,我才發現他是個已婚男人。

難怪,我就覺得不尋常,這麼完美的男人怎麼會是單身。事實證明,他不是完美的,「出軌」就是他人格最大的缺陷。

所以對於這種瑕疵,我打算請求損害賠償。

「你的意思是說,你想要就『他讓你成為第三者』這件事,向他請求精神賠償?」

是啊!律師,可以嗎?我之前看過新聞,如果隱瞞自己的已婚身分與異性交往,導致異性的名譽貞操受損,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沒錯吧?

「你說的案例的確發生過。首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也規定了:『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些條文我有聽沒有懂。那我關心的貞操權呢?

「所謂的貞操權,是指一個人對自己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身體上的親密接觸等行為,應該有自主決定權。而和自己發生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該性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所以屬於一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的重要事項。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一個人如果隱匿自己已婚的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會被認為是有害於他人的貞操權,在實務判決上,的確被認定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至於慰撫金的金額,法官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照你這麼說,我的確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囉!行情大約是多少呢?請求個一百萬應該不為過吧?

「你先聽我說完。有個疑慮是,實務上曾發生過,在包養的男女交往案例中,法院認為雙方的包養行為應該是屬於從事性交易或相類似的脫法行為,因此有關是否發生性行為的決定,雙方的考量重心已經挪至金錢交易數額;而一方是否單身,對於他方在發生性行為的決定上已經不是那麼絕對性的考量。因此,縱使受到對方在是否單身的身分上有所欺瞞,並不能主張自己的貞操權受到侵害,因此,也就不能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這太荒謬了!我說過,我跟他之間不是包養,算是種……愛情量販吧!

況且,就算是包養好了,我也應該可以選擇我想要的對象。他隱瞞他的已婚身分,讓我跟他交往,這也算是一種詐欺吧!那我可以告他詐欺罪嗎?

「詐欺罪是限於財物上的交付或得利才會成立,不包括貞操或感情。

「至於剛剛我們討論到的損害賠償,畢竟個案的狀況不同,只是給你做參考。是不是屬於金錢上的交易,或者即便是金錢上的交易,你也認為自己的貞操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也許,另外一個法官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律師,所以你覺得我還是值得試一試囉!

律師娘,你怎麼看呢?

「姑娘,不服輸跟青春,是二十四歲的你最大的本錢,你覺得哪一個比較珍貴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寶瓶文化《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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