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將第一次給他懷孕了,他卻偷吃,她無法告他外,因「這個舉動」還被渣男起訴…

2016-08-0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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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難道不覺得法律對女性也太沒有保障了嗎?做錯事的是他,法律要懲罰的居然是我?這是哪門子的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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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九歲就認識他了。在他之前,我從來沒有跟其他的男人交往過,我和異性之間所有的「第一次」,都記錄在他的身上。我這麼說,你們應該懂我的意思吧?我把我最美好的一切都獻給了他,也不計較他在我之前的所有風花雪月,難道這樣他還不能滿足嗎?

記得四年前他追求我的時候,每天早晚都要跟我問安;只要我隨便說個想吃的東西,他一個小時後就送到我面前,不管當下有什麼重要的事在忙;甚至我半夜睡不著打電話給他,他即使在睡夢中被吵醒,依舊耐著性子陪我聊天...

難道這些都只是他請君入甕的誘餌而已嗎?等到我成為他的囊中物,他就覺得我索然無味了,因為一個被豢養的女人,已經滿足不了他狩獵的天性。

我天真地以為,吊了他兩年的胃口,他就會把我當成珍寶一樣的愛惜,這是我那個二十六歲就嫁得風風光光的表姊教我的:男人對太快到手的,都不會珍惜,只要別太快把自己給出去,男人就會任由你使喚。於是,我死守底線地讓他等了兩年,才謹慎地把自己交到他手上,但最後還不是換來他這樣的對待。

所以,我不認為我對他做的一切有什麼錯,即使是在道德上,更遑論法律上那些扭曲社會價值的見解。

「法律的確沒有辦法懲罰負心,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不是法律能夠介入的。」

既然如此,那律師,我靠自己的力量來懲罰他,為什麼法律卻要介入呢?我對他的控訴句句屬實,本來就是他無情在先,怎能怪我不義在後?

從我把身體交給他的那一刻,他就該明白他應該負起的責任,更何況他還在我身體裡留下了一個紀念品,這是永遠都無法抹滅的事實。人總不能只要享樂,不要負責任吧!

「你所謂的責任是什麼呢?」

律師,那還用說嗎?當然是承諾了就不能始亂終棄啊!法律不是因為這樣的價值觀,才會有所謂的「遺棄罪」嗎?

先不論他帶走我的童貞,光是知道我肚子裡那個紀念品的存在,他就應該時時刻刻都守在我身邊。那不是他的血脈嗎?對親生骨肉不聞不問,總是法律該介入的吧!

律師,我說的應該沒錯吧?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要被害者是無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兒在你的肚子裡,你的狀態也不算是陷於無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懷孕卻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種見解我問過好多律師了,答案都一樣。我不懂,我們的法律居然容許一個父親不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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