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一點沒錯,但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發生爭議時還是只能先跟著契約走。但能不能因為這些理由來「免責」,我覺得這就看法官的良心了,例如,法律也是有規定「誠信原則」,法官願不願意把這種誠信原則延伸到加盟店的不服從,這不僅是考驗法律的專業,更是考驗司法的良心與職責:到底該在這種事件站在什麼樣的位置。
臺灣加盟店,可以請總公司賠償嗎?
反送中罷工的秘密就是,一邊開心,另一邊就不開心。
香港一芳的聲明,導致台灣的消費者開始抵制臺灣的一芳。臺灣的一芳受到的損害,該怎麼辦?找誰算?
從法律關係來看,香港一芳跟臺灣一芳是八竿子打不著,唯一的共通點是「都是墨力國際的加盟者」。
一般來說,加盟契約的條款除了分潤或收益以外,都是對加盟主有利,例如上面提到的商譽條款、營業時間條款,都是寫著「乙方應…乙方應…」,但你看不太到甲方在哪些情況要負什麼責任。因此,從契約上來看,加盟主是很難去叫總公司做點什麼,甚至是要賠償。
在契約之外,唯一可能的說法只有「總公司沒處理、不澄清」,侵害了加盟店的權利(生意)。
要問我的話,我也覺得總公司處理得很爛(說自己不知情、說不是臺灣總公司寫的),但要說這樣就要負擔賠償責任,可能還有一段距離。舉例來說,目前的損害是多少,可能還不知道,要過一兩個月才知道抵制對臺灣一芳產生的影響;其次,是要證明總公司有故意或過失,但總公司今天也是發出的聲明來處理(雖然還是很爛)雖然沒有加分,但至少也沒有明顯扣分。
從這個事件其實也可以看出加盟創業的風險,你雖然賺到了人家的商標、人家的商品甚至技術,但在契約期間(甚至結束後的短期內),你都是仰人鼻息,人家要什麼你都得接受;人家做了什麼,你大概也得照單全收。
臺灣一芳的加盟店就是衰,誰叫你們的加盟主跑去中國做生意,拿人手短又吃人嘴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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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