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眾自發性罷工,延燒到知名飲料店,一芳在微博上發表聲明批評支持罷工的店家,聲稱該加盟店違約、已即刻解約,更要求該店辭退員工。
發出支持罷工、反對一國兩制的聲明,就是違約嗎?
違約可能一:「侵害商譽」
加盟契約不是一個制式的契約,因此內容會怎麼規定,完全由雙方自己擬定。實務上加盟契約中通常會有一條規定,要求加盟店須保護加盟主的形象或商譽,如果造成損害,加盟店必須要負責,更可能構成解約(終止契約)的理由。
例如契約可能寫著:「乙方(加盟店)應保護甲方(加盟主)不因乙方之行為導致甲方有商譽、形象的損失,如有造成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違反xx條…,甲方得終止契約」
問題來了:發表支持罷工、反對一國兩制的相關言論、行為,算是侵害商譽嗎?
「商譽」在實務上,有些法院是把公司當作人,認為講述不實言論影響公司名譽者,就算侵害商譽;(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443號民事判決)有些法院則是當作「財產權」來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746號民事判決)畢竟公司不是人,公司的名譽被侵害了也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真正的痛苦應該是因侵害商譽導致的營業損失,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利潤減少,就沒有侵害商譽可言。
加盟店表示支持罷工、表達政治立場,這個言論並沒有不實可言,只要他沒有代表總公司,只表達自己加盟店的立場,我認為這樣並沒有損及公司的名譽。
當然,從經濟的角度來看,表達支持罷工,或許會喪失某些客源(例如:反對罷工者,可能就不想買一芳),但以現在香港的局勢來講,站在支持罷工的這一邊,其實能促進香港店的銷售,這樣看起來,是賺是賠其實也不一定。
總公司想要走這一條路來跟加盟店解約,我覺得是不容易的,畢竟從根本上來講,這是政治與價值觀的議題,不是契約的問題。
違約可能二:「違反營業時間」
真正涉及契約議題的反而是「營業時間」。
有些加盟契約會嚴格約定加盟者的營業時間,必須遵守總公司的規定,例如便利商店的加盟契約,通常就會對這個嚴格要求。(可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
例如,加盟主可能不希望某家只開半天、某家店開24-7,這樣一來便利的形象可能全毀。
香港的當事加盟店不僅是表達支持罷工,似乎還是用行動直接支持罷工。但罷工意味著不營運,那麼該加盟店就有可能違反了契約對營業時間的要求,這時候,可能就給了總公司解約(終止契約)的好藉口了。
你可能會覺得,支持罷工、反抗暴政是一個「正確」的事,怎麼能夠懲罰這些做正確的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