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女方所賺的錢都是女方的,家事完全不用作,如果請假照顧小孩,要給最低工資。這個條件如果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順手捐鈔票,救救我女兒」的概念。在這個家裡,女王什麼都不用做,男人必須得請管家,或是自己來。
第四條,男方外遇的時候,必須割地賠款,放棄小孩親權,並且給女方房子作為贍養費。這位家長,外出行走,法律要懂。親權事先約定是沒用的,不是個好老公,不見得不是個好父親。就算這位男生事先放棄親權,如果女生往後跟孩子不親近,法官一樣可以把親權給男生。
至於贍養費,這是給女方,不是給小孩的。小孩的費用叫做扶養費,婚姻的遣散費才叫做贍養費。這種東西固然可以事先約定,但是要拿得到這東西,在民法的規範上很嚴格,必須是女生無工作能力,而且離婚時無過失,才可以請求。
即便簽署這種東西,你覺得無情的女婿,以後不會在法院抗辯?約定贍養費?你是在暗示你女兒以後會變成植物人嗎?
這種所謂的愛情條約,如果不是奠基在平等原則上,根本就只是在墳墓前燒金紙而已。我們已經不是活在光緒年間了,如果希望婚姻幸福,偏頗的婚前協議書,不過是一只催命符。
婚姻,從來就是兩個人的事,請不要當作兩個家族的事,這年頭不流行羅密歐與茱莉葉這種悲劇了。卡帕萊特家族與蒙特鳩家族請速速退散,放過這兩位戀人一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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