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大重點,遠離惡房東!這篇讓你初次見面,也能看對房子挑對人

2020-03-1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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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偏偏租屋平臺上有些廣告,有的連一張照片都沒有,有的只有幾張少的可憐的照片,而且畫質不清,更經典的是只放上周邊學校啦、公車站牌啦、大賣場的照片,可是房子本身的照片要嘛沒有,不然就是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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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為什麼明明房子要出租卻又沒有房子的照片?開個玩笑說,就是房子不能看才不拍給你看啊!

要知道以出租的模式跟順序來說,通常房客先看到的是房子的照片而不是房子,一定是房客看到照片覺得不錯,才會跟房東約時間看,如果房子很美,拍的照片很糟糕,那房客約看的機率會降低,更何況如果連房子本身的照片都沒有,那房客約看的機率更是微乎其微了。

撇開房東真的是不懂刊登的技巧不談,明明有空間可以放照片,為什麼不通通放上畫質清晰的照片,連屋況都不敢讓別人看,不覺得這其中有鬼嗎?

租約給不給看?

如果是公平合理的租約,那就沒什麼是見不了人的,房東允許房客事先把合約看清楚也是應該的,政府的租約版本還進一步要求必須有三天合約審閱期。

但有房東可不是這樣,要求房客看租約前必須先付訂金,或者跟房客說先簽完租約才能看。

付訂金才能看租約?那萬一房客看完租約發現有問題不簽,訂金可就要被房東沒收了!而且這種要求先付訂金才能看的租約本身發生問題的機會本來就很大,訂金付了究竟要不要簽約也會讓房客變得進退兩難,根本是挖陷阱讓房客跳,一定要小心。

至於簽完租約才能看那又更離譜了,都已經簽完了,就算之後再看租約發現問題那還有什麼意義。

我的本業是律師,我記得有一回有位當事人拿了一份契約來諮詢,契約影本上頭貼了好多顏色的便條紙,還做了好多註記。當事人一坐下來就滔滔不絕跟我陳述這份契約的問題,講的頭頭是道,於是我問當事人:「既然契約問題這麼多,你當初怎麼會簽名呢?」當事人回我:「那時候簽約前完全沒看,這些問題都是簽完約之後努力做功課才發現的。」暈倒!白紙黑字的契約都簽名了還有什麼好講的。

所以啊,房東要求房客先簽名才能看契約,這根本是要人誤上賊船,連想跳船也來不及了,千萬不能答應。

規定公不公平?

房東跟房客之間,就靠一份租約來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而租約內容,會有偏向房東較有利的版本,也會有偏向房客有利的版本。

通常政府的租約範本,或是崔媽媽基金會的租約,會比較有利於房客,但往往房東拿出來的版本,常理來說會比較偏向對於房東自己有利,所以房客在還沒有簽約之前,一定要好好檢視每個條文是否公平。

比如說,如果房客提早終止租約,要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那麼換成是房東提早終止租約,也應該要賠償房客1個月租金,這樣就很公平。如果規定房客提早終止租約要賠償2個月租金,而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而且通通都不用賠償,那顯然就非常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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