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後期,中蘇關係惡化,美蘇冷戰軍備競賽升溫。出於戰略制衡目的,時任美國總統卡特在與中國大陸秘密會談後,1978年12月15日突然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與中國大陸建交,同一時間與中華民國斷交。
中華民國時任總統蔣經國聞訊後向美國抗議,發布緊急處分,軍隊加強戒備,中止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斷交引發全台民眾憤怒,數千民眾赴美國大使館前抗議。
三、重要性:
1.中美相互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2.美國首次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與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3.美國認知(acknowledges)中國(人)立場(the Chinese position),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中八一七公報(美中就解決美國向台出售武器問題的公告)
一、時間:1982年8月17日簽署
二、歷史背景:
雷根曾是堅定的反共人士,當年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時,曾指派雷根為總統代表訪台,力保美國絕不會因為結交中國大陸這個新朋友,而放棄台灣這個老朋友。
雷根競選總統期間,甚至曾說過要恢復台美外交關係。不過,雷根上任後,國內面臨嚴重經濟問題,外交也面臨困境,包括蘇聯入侵阿富汗等,因而採取更強硬的軍事競賽,希望促成蘇聯共產集團垮台。
為拉攏中國大陸,雷根1982年與大陸時任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簽訂「八一七公報」,目的是「聯中抗俄」。
三、公報內容
1.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認知中國(人)立場,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2.美國對台軍售承諾:(1)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美中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準。(2)準備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3)並同意經過一段時間最後解決。
●台灣關係法
一、時間:1979年1月1日生效
二、歷史背景:
時任美國總統卡特未事先與國會磋商,就宣布美中建交,台美斷交,立法部門反彈之餘,由美國國會發動並制訂這項「國內法」,取代1980年1月1日終止的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
台灣關係法經美國國會通過後,於1979年4月10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法案共18條,並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
三、內容: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
2.美中建交是基於台灣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
3.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為美國所嚴重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