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女兒被補教名師誘姦,為何林姓作家的雙親沒有出來討公道、告死他?近日《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驚傳離世,父母聲明震撼全台,卻也遭受諸多批評,被質疑「為何不保護女兒」,但或許他們不是不願告,而是不能告,以現今法律來看,性侵受害者非但討不到公道,還可能坐牢……
近日補習班老師涉嫌誘姦學生的事件,引起眾人討論,在此,我們也可以法律觀點去切入討論,當發生這樣的狀況時,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將會影響案件呢?
在此先不論補習班老師透過授課機會,去認識補習班學生,進而交往,甚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適當。我們直接從刑法來與大家討論,本案例可能會發生的後續狀況。
依目前刑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規定來看,如果是和16歲以上之男女合意性交,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
但假設A女是已年滿16歲的高中生,受已婚之B男的「誘導」而合意發生性關係,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B男所為,就算在道德上,可能值得非難,但卻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
反而是A女,很可能會被B男的配偶C女,提告刑法第239條後段的「相姦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因為相姦罪是必要共同正犯,且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C女就算只對A女提告,其告訴效力乃及於B男。
可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刑法第239條之犯罪,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C女可以撤回對於B男的刑事告訴,而此時,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此一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A女。
所以,結果就是,B男在刑事上可以全身而退,而A女很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
如果A女得知法律制度是這樣,那到底是該隱忍?或是堅持討公道呢?
從這樣的舉例分析,大家應該也可以瞭解,為何關於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除罪化的討論,一直以來,都是社會上的熱議主題。
《法操》對此議題,並沒有特定立場,只是透過此案例,也想請大家一起思考看看,對於「通姦罪除罪化」,是否也能有些想法呢?而台灣的相關法律制度,是否也到了該修正的時候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原文標題:遭補習班狼師誘姦 提告反可能惹禍上身!)
責任編輯/謝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