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不照顧父母或子女,報稅時突然出現爭奪扣除額…呂秋遠狠酸這些自私的爛人

2017-05-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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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的時候到了,對於離婚或感情不好的夫妻來說,這是一種殘酷的考驗。俗話說,「報稅時節雨紛紛,路上窮人欲斷魂」,這幾天梅雨季節來臨,正是斷魂的時候,有些事情還是得提醒,繳稅已經很令人生氣,不要讓自己氣到斷氣。

1.未成年子女即便已經開始賺錢,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除非孩子已婚

沒有合併申報,會處罰父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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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

離婚以後,原則上由父母協議,由誰來申報扣除額,不是誰想申報就可以這麼做,也並非所得高的人就可以主張由他來申報。

3.如果協議不成,原則上是擁有親權,也就是俗稱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申報

也就是說,誰擁有監護權,「理論上」就有權利申報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

4.「理論上」的意思

就是如果監護權在某方,實際上卻由另一方實際照顧,可以提出證明,還是可以由另一方取得列為扣除額的權利。

5.有付扶養費,並不代表就可以理所當然把孩子列為扣除額

還是以主要照顧者是誰為準,平常照顧孩子的父或母,就可以取得這項扣除權利。

6.原則上,還沒離婚,就是必須合併申報。

除非可以提供保護令、或者採取分別財產制,乃至於已經分居的證據,提供國稅局參考,才可以分開申報。

7.如果是低收入戶的父母

覺得自己無法「充分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也請不要把未成年子女交給有錢的親戚申報扶養,否則根據社會救助法,這位有錢的親戚的所得會納入低收入戶的計算標準內,會導致低收入戶資格喪失。

8.目前成年子女的學費,還是可以列為扣除額。

但是僅限於父母可以這麼做。如果是隔代教養,也就是阿公阿媽付學費,或是親戚幫忙出錢,還是只能當作做善事而已,所以請父母不要逃避責任。

9.誰都想拿爸媽來當作扶養親屬的扣除額

但是請兄弟姊妹自己憑良心協調好,不是誰想拿就可以拿。否則就要依照實際扶養的事實來判斷,重複申報是會被剔除的。

10.我知道你很想說「納稅養雜碎」

但是請別忘記,大多數公務員都還是認真做事,納稅與投票,是讓這個國家更好的方式,請努力。

之所以寫這十點,不是為了國稅局,而是為了某些問事的人,請你們不要沒養小孩、不照顧爸媽,到了報稅的時候,就上演扣除額爭奪戰,這樣真的很沒品。養小孩跟照顧爸媽,都是很辛苦的事情,請多體諒那個實際照顧他們的人,好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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